广州患者遭遇上环受损等五情况可起诉医院

26.01.2015  17:15

昨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讯员 罗伟雄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摄

□本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伟锋 马英 本题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通讯员 罗伟雄

孕妇临产进入第二产程,检查发现羊水III度浑浊,胎儿宫内窘迫,医生建议用产钳助产,家属却因难以判断风险而犹豫不决打电话咨询熟人,30分钟后才签字同意,结果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胎死腹中。高龄产妇未能及时进行产前诊断,产下一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出生畸形儿”并出生后不久因病重死亡,医院是否有责任?

日前,广州中院托出“家底”教大家处理医疗纠纷,公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下称《指引》)和部分典型案例,医事法学专家解读《指引》四大亮点。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直指,将近一半的医疗案件中存在医患沟通不足的情况,近年来患者仅以侵犯告知说明义务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也在增加。

案件:犹豫要不要动“产钳”问熟人,结果胎死腹中

2011年中旬,孕妇刘某在广州A医院生产,当临产进入第二产程时,检查发现羊水III度浑浊,提示胎儿宫内窘迫,有助产尽快分娩的指征。医方建议行产钳助产术尽快终止妊娠,但患方及家属因难以判断风险而犹豫不决。

30分钟后,他们咨询了熟人签字同意,但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结果造成婴儿因重度窒息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查,在患方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医方未能向患方充分告知如果不及时手术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判决:医患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实施产钳助产以结束产程措施的延误与患者之女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医院对患方因新生儿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邓娟闰点评该案指出,医方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除了应向患方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外,还应就手术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包括手术目的、手术指征、手术时机以及若不接受手术,患者可能将面临的不良后果。

医生与患方术前谈话签字,在患方犹豫不决的情况下,此时医方需要重点强调手术的必要性,尤其是“不接受手术或不及时手术的后果”,医方必须向患方明确说明,以令患方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充分、准确的预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更为明智、理性的决定。若因此延误治疗而给患方造成了损害,医患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专家解读

受邀发布会专家宋儒亮教授: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1哪些情况患者可以告?

答:医疗美容、预防接种、计生纠纷、产检导致出生缺陷等

宋儒亮教授认为,《指引》明确了哪些案件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哪些不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对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包括:

(一)诊疗活动受到损害的纠纷;

(二)因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

(三)因预防接种活动受到损害;

(四)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到损害;

(五)有先天缺陷婴儿的不当出生。

“以前法官很少接触到计划生育的,很多都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现在拉过来法院解决,这是一种导向,说明司法要解决包括计划生育造成损害的纠纷,我觉得这是很棒的事情。”

指引》还明确了医疗活动当事人的资格认定。宋儒亮说,“我们经常看到很多门诊部,去看病不出事拉倒,一旦出事,你会发现最痛苦的是到底谁是开办者讲不清楚,这一点不仅仅困扰着患者,实际上也困扰着我们行政监管机构。”《指引》第9条说,个体诊所、私营诊所都有主体资格,都可以负民事责任,“这就让我们有了依据。”宋儒亮说。

2情况紧急医生怎么办?

答:5种情形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不需等患方书面同意

指引》提出,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一)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

(二)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的意见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数意见的;

(五)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宋儒亮指出,《指引》第36条紧急情况下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既提供了医方能及时挽救患者生命的医疗措施的操作指引,又明确了怠于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引发的责任。

“其实往往救命要赶快,但是如果不给患者讲,出了问题,医方要担责;给患者讲了,患者和家属要思考,疾病不会停止,患者耽误了之后,怎么办?”“不讲是风险,但是不做就是危险,总是在风险和危险中焦急的人是很痛苦的!”

另一方面,很多医生说,“我想救,可我不敢救啊!”“患者忽视疾病我没有办法,医生我想救你没有办法。”

宋儒亮说,从指引看,法院是站在患者的角度列出了医方和患方各自该怎么做。

3多个地方没治好告谁?

答:异地就医可以起诉,法院应准许

宋儒亮指出,《指引》对多个医疗机构,多地医疗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举个例子,比如住在广东某县的市民到广州来看病,在广州看了不满意,又跑到上海,上海看看又不满意,去了北京,最后这个病在北京没有治好,怎么办?

这个病人可能第一被告是北京的医院,第二被告是上海的,第三被告是广州的,病人如果在广州起诉,广州法院应受理。

宋儒亮说:“异地可以就医,也存在异地可以诉讼的问题,实际上,就和我们当前去地方化的理念一致,去掉医疗的地方化,也去掉一些审判干扰。”(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