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干部内外勾结骗补偿款千万元 被称“土拨鼠”

10.12.2015  03:54

广东党风》剖析广州轨道交通21 号线镇龙站拆迁补偿违纪违法系列案件

羊城晚报记者 张林

近年来,在广州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征地拆迁领域贪腐案件多发高发。“拆迁腐败”多与土地有关,多表现为“钻法律空子”,这个领域的腐败分子被群众形象地称为“土拨鼠”。

 在广州轨道交通21号线镇龙站民宅拆迁征地腐败窝案中,原萝岗区拆迁办副主任陈广衡、原萝岗区拆迁办九龙动迁组组长卢光友、拆迁代建单位广州市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王镜波、工作人员刘春虎等人,与被拆迁户叶某某内外勾结,相互串通,利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骗取国家巨额拆迁补偿款。2014年下半年,这群“土拨鼠”被萝岗区纪委连窝端掉。全案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11人,涉案金额人民币逾千万元。

最新一期的《广东党风》披露了广州轨道交通21号线镇龙站拆迁补偿违纪违法系列案的细节。

案情

合资抢建索补偿

拆迁拆迁,一步登天!”近年来,随着广州城市建设的推进,“拆迁致富”在不断上演,不乏有村民因被征地补偿而一夜之间“暴富”。尚未被征地的村民则翘首企盼,希望早日通过拆迁“一步登天”。其中部分村民更是“闻风而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地又有钱的,偷偷加盖“违建”以求利益最大化;有地没钱的,挖空心思,四处筹集资金“合作”投资建房。

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屋吓社村民叶某某拥有一块位于广汕路旁的10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但一直未建房屋。2012年,叶某某听说广汕路要扩建,决定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

由于资金不够,叶某某向九龙镇何棠下村前进社社长何某某借钱,并通过其认识广州某消防公司经理陈某某,这位“金主”同意向叶某某自己投资建房,并提出若日后遇到政府征收要分享收益。三人还签下协议,约定由叶某某提供土地,陈某某投资建设,何某某疏通关系,并明确了三人分别按不同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叶某某答应拿到征地补偿款后,三人根据协议约定划分“投资”所得。

 对这种由“地主”提供土地,“金主”提供资金,“掮客”负责牵线搭桥、疏通关系的合作建房模式,“掮客”何某某供述说:“现在几乎条条村都有和外来资金合作建房的情况,那些房子不是建来住的,因为用的水泥标号都不达标,不够牢固不能住人,建起来就是为了日后的征拆。

 在高额利润的利诱下,叶某某开始寻找更多的“捷径”去赚取更大的利益,他很快盯上了原萝岗区拆迁办副主任陈广衡、原萝岗区拆迁办九龙动迁组组长卢光友、拆迁代建单位广州市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王镜波、工作人员刘春虎等人,他知道这些人能为他“坐地生财”。

伪造土地证串通套巨款

按照当时的征地拆迁政策,叶某某三人合作建设的集体土地上盖无证房屋可获得近500万元补偿款。然而,“人心不足蛇吞象”,在听说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可以当商铺拆迁,其补偿要高出很多后,叶某某很快联系了制假证贩子伪造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特别注明为商业用途。

随后,他又将假证连同他在租住处房屋开办的松叶商行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并复印,交给了拆迁代建单位广州市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春虎,谎称是自己被拆迁房屋的证件,以此作为补偿依据。

根据正常的审批流程,叶某某提供的拆迁补偿资料由商竣公司经办人收集整理后,交拆迁部副经理审核,再经公司分管副经理审批后,报区拆迁办九龙地区动迁组组长审核,再报区拆迁办拆迁部经办人、部长复核,最后由区拆迁办副主任、主任签字并报拆迁指挥部批准后拨付;就是说,审批资料至少要经过9道审核才能最终拿到补偿款。

但是,这9个关卡却形同虚设,卡不住如此低劣的诈骗手法,原因就在于权力找到了“寻租的空间”。2013年4月,商竣公司与叶某某就其房屋拆迁补偿签约,补偿标准按国有商业性质确定,经商竣公司提交区拆迁办及相关单位“层层审核”后,2013年5月底,叶某某最终获得补偿款逾千万元。

假证被查案情浮出水面

在拆迁补偿审批期间,叶某某多次致电拆迁代建单位广州市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王镜波催促补偿进度,并暗示会报答他的帮忙。

除了酬谢帮助过他获得补偿款的“恩人”,叶某某更是频频利用节假日、吃饭喝酒的机会出手阔绰地给原萝岗区拆迁办副主任陈广衡、原萝岗区拆迁办九龙动迁组组长卢光友、王镜波、刘春虎等人送礼送钱,上下打点,以寻求机会再敛横财。据查,叶某某向6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行贿或送礼金逾百万元人民币。

2013年10月,萝岗区纪委监察局在轨道交通征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求区拆迁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整改。其中包括叶某某房屋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查无档案”和补偿资料中显示的地址不一致的问题。区拆迁办、商竣公司根据整改要求,对叶某某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核实,确定为假证并报案。

在确认该证为假证直至2014年5月区纪委监察局开展调查的近半年时间里,王镜波、刘春虎等人已经收到有关消息,但却无人“悬崖勒马”,主动在组织调查前将收受的钱财退还给叶某某;相反的,他们想方设法推卸责任。

2014年春节前,在区拆迁办报案后,刘春虎等人“掩耳盗铃”,通知叶某某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其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真实的,以为这样就能够掩盖罪行,逃脱法网。更有甚者,刘春虎在2014年春节后,仍收受叶某某贿赂款。

探因

贿方利欲熏心,受方心安理得

作为被拆迁户,叶某某依法可获得合法补偿近500万元,但由于其利欲熏心,追求钱财贪婪无度。叶某某曾供述,“我过了大半辈子,从未遇到有这样的机会可能挣到那么多钱的,征地的机会不是经常有,就一次过,这时肯定都想博一博,能拿多点就拿多点,所以才想着去做个假证来骗征拆补偿款”。

为什么这么多政府工作人员拿了钱都会“心存侥幸”继而“心安理得”?卢光友说:“别人看重的不是你这个人,而是你的位子,你在这位子上别人和你称兄道弟,送好处给你,如果你人不在这个位子上了,人家理都不理你”,“无论身处现场一线的征拆人员还是领导,都有一定的权力,一旦放松了思想警惕,一个人的心态就会被‘慢慢腐蚀’”。

案发后,叶某某曾埋怨政府管理混乱:“如果不是你们政府管的乱,我怎么会想到去造假,又怎么能骗到手?

确如其所说,作为代建单位商竣公司的副经理,王镜波在办理叶某某拆迁补偿审批时有明显的徇私舞弊行为,没有他的帮助,叶某某无法过关,他主要利用了两点:一是在之前的拆迁工作中没有出现过国有土地使用证查无档案的情况。王镜波有意假公济私,不按照制度严格执行,利用了制度漏洞,将叶某某作为特例去请示陈广衡,以此来解决叶某某拆迁补偿的出路问题。

此外,陈广衡在对待王镜波关于叶某某的请示时,没有遵照“一般的按规定办,特殊的上会研究办”的程序来进行决策,尤其对于叶某某如此大金额的补偿款支出不仅没有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也没有召集区拆迁办拆迁部研究,甚至都没有让王镜波等人进行书面汇报,就由其一人听取口头汇报,又由其个人口头拍板决定。同时,陈广衡作为上级领导对此也都没有表示异议,并与之共同签字背书。

审批不负责任监督流于形式

虽然王镜波在叶某某拆迁补偿方面取得了陈广衡的口头同意,但叶某某要拿到补偿款,其补偿材料还需提交区拆迁办进行层层审批。

然而,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区拆迁办作为主管部门存在失职,对代建单位的监督乏力:一是经办、审核人员失职。在被问及是否对叶某某国有土地使用证“查无档案”的结果产生过质疑时,区拆迁办工作人员没有一查到底,而是草率审批。

事实上,区规划国土局存有2012年10月屋吓经济合作社的具结证明,显示叶某某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土地为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只要稍有责任心,到国土部门查找具结证明、第二次国土调查资料、土地执法“卫片”等进行核对,就可以发现叶某某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假证。

一方面,区拆迁办管理办法规定,现场勘察、房屋测量等关键点,须有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在现场确认,但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正如卢光友所说:“因为拆迁点很多,我们有时会去现场看,有时不去。根据工作需要,代建单位提出要我去现场协调的时候,我们就去现场”。可见,区拆迁办对于代建单位的监督仅流于形式,这就为代建单位假公济私提供了方便。

另一方面,区拆迁办没有定期对代建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是放任自流。如,征拆政策规定拆迁户领取补偿款时,要上交土地使用证原件。本案中,商竣公司在叶某某领取补偿款时没有要求其上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件一直由叶某某保存,直到区纪委监察局向区拆迁办发整改函后,区拆迁办才想起向商竣公司要来叶某某的土地证原件进行核对。

按规定,在征地拆迁补偿前,要对被拆迁户资料进行公示,但实际操作中,公示制度如同走过场,不是将资料贴于村社公告栏处拍照后即刻取下,就是干脆不执行。叶某某的补偿资料若在村社中进行公示,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伪在“阳光拆迁”下自然“现出原形”。公示制度的不落实导致腐败像“霉菌”一般在阴暗的角落里肆虐。

征拆机制不顺权力过度集中

办案人员指出,征拆机制不顺,导致拆迁代建单位权力过度集中,是本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征拆工作分工不合理。《广州轨道交通(21号线萝岗段、知识城线)征(借)地及房屋拆迁工作方案》规定,街镇是负责征地拆迁的主体单位,区拆迁办、商竣公司则协助街镇推进有关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九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参与,由代建单位商竣公司单独完成,就造成了代建单位在征拆过程中权力高度集中,方便个别工作人员只手遮天,胆大妄为。

二是拆迁代建单位产生不合理。征地拆迁项目由相关单位直接委托给商竣公司,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更重要的是,采用直接委托就如同“父亲委托儿子”,干来干去都是同一帮人,极易形成熟人圈子、固定关系网,也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