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

14.06.2017  11:31

大洋网讯 为进一步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广州市拟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该局起草了《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符合意见稿规定六种情况之一的,可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同时,意见稿规定,符合两项或以上情况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此外,本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总收入总额可作相应扣减:即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其就业成本,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收入的额度;领取原城镇居民老年养老保险的,按实际领取数额)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其养老成本,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

如何提意见?

社会公众对文件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6月19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反映或提交。

邮寄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83179382

哪些人可获补助?

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给予补助:

1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2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除外);

3 失去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残疾(持二代残疾证)的父母;

4 单亲家庭(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家庭)的父亲或母亲;

5 患重大疾病(能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的人员;

6 持二代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信时记者 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