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拾遗不昧奖十分之一 无主失物6月拍卖
大学城,一根柱子上贴着10元钱,上面还写着失物认领字样。记者邱伟荣 摄(资料图)
遗失物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拾遗不昧将获得奖励,昨日下午召开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遗奖励”3年前就引发热议
据悉,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但从条例颁布到现在已经足足二十多年了,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到的金额均衡来说每年基本也就是10万块左右。”
2012年《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10%的“拾遗奖励”一事就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这有利于失主找回遗失物;但也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本是应该大力推崇的优良道德品质,如果用金钱奖励是一种倒退。本次通过的最终《规定》版本中还是保留了10%的“拾遗奖励”的规定,其中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此,骆振辉表示:“从政府层面进行奖励,是因为根据这些年制定出台规定之后的情况,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既然这么主动、这么积极去找到物品的失主,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给予一些奖励。对于拾遗物品的估价,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他同时表示,本《规定》作为服务群众的政府性规章制度,在本着“为人民服务”、“便民、利民”宗旨的同时,进一步依法维护遗失物品权利人的权益,更好地弘扬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
广州加大投入支持大众创业 非户籍创业者也能获得补贴
在穗创业英雄 给补贴不问出处
在穗创业,再传利好。昨日召开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今年起到2019年,广州5年内将新增投入11亿元扶持创业,加大扶持补贴力度。新的补贴办法即将在一两周内出台。
广州市人社局巡视员钟丽英介绍,广州即将出台新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初创企业、创业基地等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共计10项创业补贴和资助。
即将出台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还新增创业孵化补贴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项目。对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补贴力度最大的,当属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新办法出台后,非本市户籍但在广州创业的创业者和初创企业都将从中受益。
其中,创业培训补贴扩大到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含港澳台毕业学年学生;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扩大到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穗就读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扩大到所有初创企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和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无主失物3月拍卖改为6月
与1992年的《规定》有区别的另一个主要规定是,新的《规定》明确了遗失物品所有权改变的时间为“六个月”。骆振辉表示,因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1992年的《规定》中这一期限是三个月。
此外,本次《规定》的制定还解决了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同时细化明确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首先明确了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区属公安分局在遗失物品招领中的职能。广州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直属分局,各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据悉,广州市拾遗物品招领处最早成立于1958年,位置由于城市建设几经变迁,目前位于越秀区西湖路102号(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旁)。
其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社会相关单位在拾遗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他山之石
德国: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
拾获动物,可依价值的3%给酬。
日本:拾得人可获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报酬。(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