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车购税征管办法调整

18.03.2015  18:54

      (《广州日报》2015.3.18)不意味着少缴税  “做低”成交价也没门

  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开始实施,新《办法》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调整,明确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将参照“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这是否意味着车辆购置税有望减少?或者车购税可以按照经销商开票价格缴税呢? 

  最低计税价格更能反映市场变化 

  广州市国税局昨日明确表示,这种说法存在误解,消费者买车缴多少车辆购置税是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标准,若购车发票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发票价格缴税;若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明确解释,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说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将会参照厂家价格、经销商价格、市场平均价格等多方面信息,更加准确地反映市场变化。 

  与4S店合伙做低购买价不妥 

  有消费者表示,既然计税价格可以参考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是不是可以和4S店商量一下把成交价格做低,就可以节省一部分税款了?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低开发票是一种逃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办法》,当购买的车辆属于税务系统中还没有备案的新款车型时,即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但《办法》同时规定,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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