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制定细则规范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尹鑫,其涉嫌危险驾驶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等原因,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想到家人的等待和公司的业务,尹鑫告诉检察官,他愿意选择这个程序。
“近年来,我院公诉科检察官年平均办理案件数在180件以上,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而在受理的全部案件中,有70%左右的案件,属于事实证据较为清楚、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认罪且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每起案件公诉人都要出庭,大大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海珠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胡波告诉记者,由于都面临着人员相对较少、案件相对较多的局面,如何做到繁简分流,让简易程序更为快捷成为当地基层司法机关一直在考虑的问题。
今年7月,海珠区检察院和该区法院联合会签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刑案件,并要求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细则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在提审时要向其开示案件的主要证据,记录在案并将提讯笔录随案移送给法院。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时,公诉人可发表综合公诉意见,法庭必须听取被告人综合辩解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速裁程序案件的判决书亦予以简化,适用格式化文书,一般在庭审后半个小时内送达。
“自《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以来,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30%以上案件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胡波介绍,截至目前,该院按此程序共办理了21宗刑事案件,诉讼时间从审查起诉到法院判决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与简易程序相比,平均每起案件缩短诉讼时间近1个月,开庭效率提高了近三倍。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