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广州火车站广场玩“斗地主”被拘三天 状告公安
终审胜诉获赔600余元法院认为,涉案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公安机关不应处罚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41岁的湖南常德人罗某保或许压根儿没想到,他在广州火车站和另外两个人玩两元一把的“斗地主”,竟也被公安机关拘留3天!记者今天从广州中院了解到,在罗某保起诉涉案公安机关后,广州中院二审改判公安机关返还已收缴的资金257元,并支付罗某保被违法拘留三天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07元。法院认为,两元一把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应该处罚。
广场“斗地主”被拘三天
时间回溯到一年前。2013年12月9日11时许,罗某保与王某某、陈某某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出站口西侧栏杆旁的空地上用扑克牌“斗地主”,约定一把2元、遇到“炸弹”则翻倍。
“打牌是以娱乐为目的,2元一把主要是为了凑够买三瓶水的钱。”事后,罗某保回忆说。
在打牌的过程中,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罗某保身上查获人民币257元,从王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26元,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26元,共计人民币409元,并缴获扑克牌一副。
随后,公安机关向罗某保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罗某保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25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罗某保的工作单位是羊城某旅游公司。
询问笔录则显示,三人因为经常在广州火车站广场拉客而相互认识,事发当天三人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开始打扑克牌“斗地主”,共打了两把,罗某保输了2元,王某某赢了8元,陈某某输了6元。
终审改判公安机关赔钱
罗某保对处罚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政府申请复议,但获得维持。随后他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他被扣留期间经济损失990元并出具书面道歉书。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罗某保在广州火车站公共场所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直接用现金计算输赢并引起他人围观,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罗某保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
罗某保不服判决后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则认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赌博行为至少应符合三个条件:客观上有赌博行为,即靠偶然性来决定输赢,并由赢者取得一定数量的财物;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三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博赌资达到较大以上。根据罗某保等人打扑克牌的规则,一次输赢10元左右,而且罗某保有工作单位,同时他称是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打扑克,所以无论从金额大小,还是起意的临时性判断,均不能推定罗某保是以营利为目的。另根据现场检获情况,参与扑克牌活动的资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从合理性原则判断,罗某保等人的打扑克,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
广州中院据此认定罗某保等人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判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收缴的257元,同时支付错误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602.07元。
专家:小额打牌属娱乐符合国情 不应机械执法
就该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今晚受访时,支持了广州中院的判决意见。他表示,该案对于执法机关准确把握法律精神,避免机械执法具有借鉴意义。
徐松林说,类似小额的如一元两元钱的斗地主、打麻将,明显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大众娱乐活动,这种活动如果被认定为违法,进而被治安处罚,显然不符合民众习俗,也不符合国情,老百姓也不会认可。
“我们的执法者心中应该有一个理念,如果一种行为大家都觉得是可以接受的,我们平时也是这么做的,那么执法者就不能认定这种行为违法,否则就违背了大众的法情感。”徐松林建议,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具备“常识、常理、常情”,并以此判断执法对象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