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首获司法确认

29.07.2021  22:37

大洋网讯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1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件,依法裁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王某等人于2021年4月30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系我市首宗获得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非法从事废金属铁桶拆解 对土壤造成严重损害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清污处置、生态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以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导向,有效维护公共利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内容,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2020年7月,广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王某等人于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开设废金属油桶加工场,无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废金属铁桶拆解业务,场内仓库、空地等堆放有1900多个油桶,其中17个油桶所装的废油渣及场内东南角草坪4个渗坑内物质,经属性鉴别为具有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该加工场对涉案场所土壤等造成的损害事实明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330438.5元。

依照有关规定,2021年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王某等责任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4月30日,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主要约定由责任人通过广州市财政非税收入系统缴纳应直接赔付的229402.5元,同时在1个月内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受损土壤,并全额支付费用;处置、修复完成后,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修复效果,出具专家意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协议有效。

部门联动、说理释法、司法保障

这一案件,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属地政府等联合执法、追本溯源、固定证据、迅速破案,为实现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三责同追”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属地村委加强巡查、保护现场、保全证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在磋商过程中,责任人认为自己已被追究了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耐心说理释法,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设计、“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政策导向、《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责任规定,深入细致地阐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须承担赔 偿、修复责任,取得责任人的认可;同时为避免简单“赔钱了事”,双方约定由责任人主动清理处置现场污染物、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全社会传递“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正能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采取说理释法、全程服务、专业指导、适用简易程序开展修复效果评估以进一步减轻责任人经济负担等措施,解开责任人的“心结”,最终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双方都吃下一颗“定心丸”,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效果,以司法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杜娟 通讯员 穗环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