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原副区长龚辉受贿一审领刑7年

12.12.2014  13:15

  中新社广州12月11日电 (蔡敏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广州白云区原副区长龚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龚辉于在任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逾200万元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3年,广州市白云区官场先后有数十名党政干部因腐败落马或被处理,被称为“白云官场地震”。继白云区原区委书记谷文耀、白云区原常务副区长钟向东、原副区长吴锦明等成员先后受审后,今年1月,龚辉也被广州市纪委通报落马。

  据悉,2011年,47岁的龚辉当选为民进广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主委,成为广州市该民主党派史上最年轻的“带头人”。在担任白云区副区长期间,龚辉分管城市运行管理、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据广州市纪委此前披露,龚辉系被民众举报后遭查处,主要涉及白云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龚辉利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承接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实际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6万元、港币26万元和美金1万元。其中,为广州新机场穗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用地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乾水(另案处理)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6万元。

  广州中院认为,龚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相关法律,判处龚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人民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