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委原书记谷文耀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半

30.08.2014  10:38
  谷文耀案一审宣判 - News.Ycwb.Com
来源: img.ycwb.com

谷文耀案一审宣判

羊城晚报记者 蒋琳莉 通讯员 王东兴

29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原区委书记谷文耀受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谷文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谷文耀表示要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

控辩焦点1:受贿金额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谷文耀在担任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区委书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干部职务调整、提拔任用、工程承包、施工管理等方面为钟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对方财物合计人民币229.405万元、港币13万元、英镑1.44万镑以及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

在庭审期间,控辩焦点主要集中在受贿金额的认定方面,即“100万元的干股”和“以买房借款为名收受人民币30万元”这两宗是否属于受贿。谷文耀的辩护人指出,检方指控的“收受100万干股”并未发生实际转让;此外辩护人还主张被告人谷文耀以卖旧房款项冲抵了其向陈某所借的30万元人民币。对于谷文耀辩护人的这两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控辩焦点2:是否有自首情节

此外庭审的另一焦点为谷文耀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此前广州市纪委及广州市检察院都出函证明谷文耀具有自首情节,但作为公诉机关的深圳市检察院并不认为谷文耀的行为是自首。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辩护人主张的谷文耀具有《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情形未予采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文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谷文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并能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被告人谷文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435708.56元和港币13万元,上缴国库。

谷文耀:是否上诉目前未决定

对于判决,谷文耀表示要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宣判后,记者在法庭外采访了谷文耀的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目前还未收到书面判决书,不能决定是否上诉,但他觉得判刑11年6个月比预期的量刑要重。该律师提出,谷文耀主动交代了其他几单检察机关起先并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但却因属于同种性质的犯罪而未被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