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约租车拟立法规范 无指标限制但不得巡游揽客

20.05.2015  16:22

专车带来的市场竞争没有动摇目前广州市交委对出租车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是打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约租车。昨日提交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专门增加了一条有关约租车的内容。约租车的运营形式跟目前市场上的专车类似,也是要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约车;而与出租车不同,它从5座以下扩展到了7座以下,据广州市人大法制委透露,约租车还不像出租车一样有运力指标限制。

  约租车要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昨日举行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二审稿)》)提交二审,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约租车要经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从事这一行必须经过交委批准。车辆驾驶员和车辆都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服务,不能像出租车一样巡游揽客。

昨日,当数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出租车运力指标进行抨击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工作人员解释说:“出租车的运力指标没有放开,但预约出租车这一块,有关部门考虑过想放开,根据目前市场情况来看,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很受欢迎,有这样的需求,法规修改时,也考虑到这个情形,没有把出租车的运力指标扩大到预约出租车的范围,仅仅是目前出租车的范围领域。所以对于预约专车服务,没有运力指标的限定,这是修改法规过程中已有的共识。”

  约租车规定比较“谨慎”

尽管只是一个修正案,但是过程也不简单。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指出,《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一审后,市人大先后召开四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市交委、有关行业协会、网络打车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司机对推进约租车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其后又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后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二审稿中对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汽车驾驶员、车辆、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等从事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并对预约出租汽车进行了界定,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预约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信息化接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务平台。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丛翠玲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正案中关于约租车的规定比较“谨慎”,但她也认为,修正案正视约租车才是正确的,不应该对这种新事物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