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公积金实现互贷 广州缴存清远买房双人最高可贷50万

24.07.2015  23:56

羊城晚报讯 记者刘薇报道:传闻已久的广州、清远两市公积金互贷终落地!7月24日上午,广州和清远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清远举行互贷启动仪式,标志着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一体化。根据协定,在广州和清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如有在对方城市购房的需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当地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比如广州缴存职工在清远购房按当地公积金贷款标准双人最高可贷50万元。

即日起,只要是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拥有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工作,在当地没有住房且买的是自住住房的,就可通过中行、建行的清远分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标准参照清远当地标准。申请时需提交缴存单位出具的常驻在清远工作的证明以及清远市当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居住证明(如是夫妻共同贷款的,只需其中一方清远户籍或工作证明)。

贷款额度方面,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与广州相同,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贷款最高限额则参照清远当地标准,为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贷款比例上,如果是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可两成首付。

同样的,如果是在清远缴存公积金到广州买房,则按照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执行,最高可贷额度要高于清远,单人最高可贷5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可贷80万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广州“穗六条”仍没有取消,仍限制外地人购房,因此在清远缴存公积金到广州买房的,要么需是广州市户口,要么就要满足“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只能限购1套自住住房。

按照互贷政策,二套房也可在两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在清远申请的前提是在当地没有房产,且认定标准是以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认房又认贷” 。申请人需同时提交广州、清远市房管局出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二套房首付最低可三成,利率要上浮10%,暂停发放第三套房的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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