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落选村官雇凶杀竞争对手后抛尸河中获刑15年

17.08.2016  11:40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 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原村官萧裕超,因在2009年和2013年竞选鸦岗村村主任、村书记过程中,均败给竞争对手邓杰兴,遂与之发生矛盾。萧裕超先后通过反腐举报、花钱雇人非法拘禁等多种方式报复邓杰兴。最终在2014年10月11日晚,萧裕超雇请的中间人及其多名同伙于花都区一地下停车场将邓杰兴挟持。驾车转移途中,该名中间人及其同伙竟商议决定将邓杰兴窒息杀害,并从高速路桥上抛尸河中。案发后,萧裕超等11名涉案人员悉数被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昨日分别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对这11人进行了一审判决。其中1人被判死刑、2人被判死缓,萧裕超因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花80万元请了个“假纪委工作人员”查对手

  据广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萧裕超和被害人邓杰兴均曾担任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的村干部。2009年和2013年,两人竞选鸦岗村村主任、村书记,萧裕超均落选,遂与当选的邓杰兴发生矛盾。萧裕超后与部分村民以选举违法、鸦岗村存在经济问题等理由,不断举报邓杰兴及其领导的村委会。

  2011年中秋节前,萧裕超在一酒楼吃饭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冒充纪委工作人员的男子张超明。20 12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张超明利用假冒纪委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萧裕超查办邓杰兴领导的村委会贪腐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萧裕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到了2014年年初,萧裕超见张超明收了钱而查办邓杰兴久拖无果,开始对张超明的纪委工作人员身份产生怀疑,遂向张超明的朋友询问并埋怨张超明“收钱不办事”。为了换取萧裕超的信任并进行试探,张超明其后将非法获取的邓杰兴女友的信息发给了萧裕超。同年7、8月间,张超明还提供了4个“某级纪委巡查组”的名单及手机号码给萧裕超,但被萧裕超向他人查证后发现是假的。

  在被萧裕超不断催逼之下,张超明最后答应去找人以“外省公安机关查案方式”拘禁邓杰兴。

  “假纪委工作人员”为交差雇凶挟持被害人

  2014年9月初,张超明通过老乡罗志强帮忙,找来了男子郑展江,共同商议了挟持、拘禁及杀害邓杰兴的事宜。张超明承诺支付70万元以完成挟持计划,还带郑展江等人前往被害人邓杰兴与女友居住的花都区某楼盘地下停车场,为郑展江等人指明被害人的停车地点。其后,张超明分多次支付给了郑展江7万元作为前期费用。

  同年10月4日,郑展江在广东开平租了一辆小汽车,并将挟持计划告诉了女友陈晓燕,女友答应帮忙,并回广西租了另一辆车作为作案工具。郑展江又通过男子韦其湖,找到了男子郑锡桂、韦振增、韦世远(另案处理)参与挟持行动,并承诺事后给每人1万元报酬。

  同年10月10日,郑展江、陈晓燕分别驾车从广西南宁出发,半路接上韦其湖等多人后,携带手铐、刀、透明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到达广州市花都区。当晚上述人等在作案的地下停车场守候时,因被害人邓杰兴提前回家而挟持未果。

  10月11日,郑展江等人再次前往花都执行挟持计划,出发前同案人郑锡桂和韦世远因报酬问题与郑展江发生矛盾,宣告退出。韦其湖在途中打电话又纠集到男子袁大厅、黎钊加入作案。

  当日22时许,萧裕超打电话将邓杰兴离开村委会办公楼的消息告知了张超明,张超明遂打电话通知郑展江准备行动。23时许,当邓杰兴驾车回到花都区某楼盘地下停车场时,上电梯前被埋伏在该处的男子韦其湖用辣椒水喷脸,袁大厅持刀威胁,韦振增用手铐反铐其双手,并迅速挟持上车离开。

  杀人后抛尸河中

  众凶手悉数被抓

  据法院查明,郑展江将挟持成功的消息告诉张超明后,张超明又将消息告诉了萧裕超。萧裕超竟从住处乘车去到花都区邓杰兴居住的楼盘,试图查看并核实上述事实。

  在挟持被害人的别克商务车内,为防止邓杰兴挣扎、喊叫,被告人韦其湖用封口胶缠绕了被害人口部多圈,同案人则用封口胶捆绑住了邓杰兴的脚。途中,韦其湖将作案工具水果刀和假车牌丢弃。当车行驶至番禺区南沙路段时,郑展江支付给了袁大厅、黎钊每人500元后,让两人先行下车离开。

  挟持被害人的车辆继续往广东开平方向行驶,中途,郑展江以家属报警为由,经与韦其湖、韦振增商议后,决定杀害邓杰兴并投江。韦其湖用一件衬衣将被害人整个头部包裹后再用封口胶缠绕捆绑严实,致邓杰兴窒息死亡。随后,郑展江、韦其湖、韦振增在高速路佛山顺德辖区一条大桥上,合力将邓杰兴抛到桥下河中。

  郑展江随即打电话将已杀害邓杰兴的消息通告给了张超明,并索要余下报酬。张超明让人在开平市的一个路口给了郑展江4万元。

  2014年10月15日,郑展江与人一同到广州找张超明索要剩余酬金,但被张超明避见。此前一天的10月14日上午,被害人邓杰兴的尸体已在顺德某河段被人发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先后将上述一众涉案人等悉数抓获归案。

  广州中院认为,萧裕超为打击报复,出资由张超明纠集被告人罗志强、郑展江等人共同以暴力方法挟持被害人邓杰兴。在挟持过程中,郑展江等人经通谋后合伙杀害了邓杰兴。因此,郑展江、韦其湖、张超明、韦振增、罗志强的行为依法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萧裕超、陈晓燕、袁大厅、黎钊、郑锡桂的行为依法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广州中院根据各被告人在作案中所起的作用、情节轻重程度,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郑展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韦其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张超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萧裕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人等也分别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