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广州蓝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整改的通知

02.02.2016  19:44



粤财会[2016]7号

广州蓝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显示,你所股东人数不足5人,不符合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自然日)内就不符合保持设立的条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报告。超过规定日期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3170155

附件:送达回证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4日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关于责令广州蓝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整改的通知

  送达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受送达人

广州蓝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收人及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2.直接送达由他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3.采用直接送达以外的其它送达方式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送达方式,包括: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4.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无签收人。

  5.邮寄送达的,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的,将公告证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公告日期60日后为送达日期,无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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