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小区要建设变电站的卖楼必须先公示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杜娟)近年来,住宅小区周边变电站落地难、纠纷不断之事时有发生。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该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在楼盘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让买房者一早心中有数,避免以后的纠纷。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文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此外,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
临电问题有说法
此外,为了解决某些楼盘在建成多年后一直使用临电问题。文件中也明确,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临时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开发项目永久用电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解决永久用电的,需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符合建设要求的配套变电站选址后,供电企业方可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协议。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配套变电站的,由其负责配套变电站和红线范围内电缆管沟的报建、土建施工和办理相关验收、移交等工作,其中配套变电站环评报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电企业名义联合向环保部门申报。配套变电站土建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有偿移交;电缆管沟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