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每套房只能买一个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24.05.2019  08:21

此前,广州海珠、天河等地的部分楼盘出现天价车位现象,有楼盘车位叫价甚至高达120万元,还有一些楼盘曾规定车位只能买不能租。如今,广州下定决心对此说不!

南方+记者注意到,继去年10月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只售不租”后,5月23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管理办法》还指出,销售商品方式,应当将在销售方案中明确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车位、车库数量未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在保证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才能将剩余车位、车库出售给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及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租售车位、车库,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记者查阅上述两份规定文件发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而《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葛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