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破获私募基金集资案件 涉案金额2.04亿

21.07.2016  10:02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近日,该局经侦支队在“飓风2016”专项行动中,联合海珠区公安分局,对在广州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广州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立×公司)采取行动,共抓获包括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内的5名涉案人员,查扣涉案电脑主机及财物账册资料等。

经查,广州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传×公司)、广州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王某,2013年7月起,两家公司通过互联网及宣传手册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养老养生、影视文化等投资理财项目,以年化利率8~12%的高息回报吸引群众投资。根据某银行反馈的资料显示,广州传×公司、广州立×公司通过其开设的银行账户,每月定期向多名群众转账支付分红派息款项,月利率为1~1.08%不等。

成立多家关联公司吸收资金

证据显示,王某成立的多家关联公司,以公开宣传和固定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罪。那么王某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何处,其多家关联公司如何保持运转,如何支付投资人高昂的利息呢?随着调查的进一步开展,真相逐渐浮现。

根据司法审计报告显示,王某名下的传×基金公司目前为止共发行了14个私募基金项目,内容涉及房地产、影视剧到银行承兑汇票投资不一而足,共吸收资金约2.04亿元。

而据王某供述,其公司发行的基金项目真正在运作的只有两三个,涉及金额仅约600万元(待核实),其他项目因各种原因无以为继而终止。从社会上吸收的资金,除一部分用于其名下多家关联公司的日常开销和供个人使用外,多用于支付投资者的利息,也就是不断地用后来者投入的资金来填补前面投资者的收益,而所谓的基金项目一直是亏损的。

警方调查了王某公司发行的一只涉房地产投资基金,该基金项目对外宣称是与顺德B房地产公司(上市公司)合作开发江西的一个房产项目,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募集了资金。据B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该公司确实曾经有意向在江西做房产项目,但后来并未施行,而且从未与王某的公司谈过合作融资事宜。鉴于王某这种借B公司名义近乎招摇撞骗的行为,B公司还曾经口头警告过王某。

王某公司发行的另一只涉养老地产的“传×华×健康养老产业基金”,对外宣传是广州传×公司与上海H公司合作投资养老院的并购重组。经查,广州传×公司与上海H公司签订有合作的框架协议,约定由广州传×公司为上海H公司融资收购上海某养老院股权,资金到位一年时,上海H公司偿还广州传×公司的融资款,并支付资金利息。而自双方签订了该框架协议后,再无任何实质进展,上海H公司多次催促王某的资金,而王某则以各种理由一再推搪,项目拖延一年多后没有了下文。而另一方面王某用这份框架协议作宣传,对外吸收资金超过3000万元,该笔资金没有一分钱进入该项目设立的托管账户,全部挪作他用。

根据广州传×公司的银行流水,其吸收的资金仅在多家关联公司的账户中往来划转,并未进行与其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其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相关的项目投资。

投资者涉及广州地区近300人

至此,王某以私募基金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作案事实已基本清晰。警方表示,王某及其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虚构项目。巧立名目无中生有,虚构与知名企业的合作,借知名企业影响力方便自己在社会上吸收资金;或者骗取企业的信任,与其签订框架协议而不实际履行,以未有实质约束的意向协议作幌子,向公众大肆敛财,而资金全由个人掌控,未进入所宣传的基金项目。

资金无托管或未进入托管账户。王某向投资人宣称所有项目均设立了基金托管账户,但实际上大部分基金项目没有设立托管账户,或者设立了托管账户从未使用,投资人的资金直接存入王某及其公司的账户,资金去向无银行监管,任由私募基金公司内部划转。

通过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宣传私募基金。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宣传、印制宣传单张由内部员工派发拉业务或委托其他渠道进行推广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基金项目。

违法承诺投资人固定回报。公司无实际经营收入,违反法律规定,以高额固定回报为饵,以吸收更多的资金填补之前资金的本息,以此来维持资金链。

吸收不符合私募投资条件的投资人参与投资。为了不让资金链断裂,无视《办法》对投资人投资金额和资质的限制,将风险不断转嫁给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社会群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王某及其设立的多家参与非法集资的公司涉案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2.04亿元,投资者涉及广州地区近300人。目前,王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广州警方依法逮捕。

警方提醒:投资私募基金项目要注意什么?

1.通过互联网或在公众场合公开向您宣传,承诺固定回报的基金项目,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任何私募基金向客户承诺固定回报均涉嫌违法行为,一旦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投资人的收益将有可能涉嫌违法所得而被予以追缴。

2.请客观评价自身的收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办法》规定,合格私募基金投资人(自然人)投入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个人未达到以上条件而私募基金违规向您募资的,如本案的情况,该私募基金有可能因为资金链岌岌可危而饥不择食,请认真考虑您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

3.投资私募基金项目时,为了您的资金安全,请将资金存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由合法的金融机构监管以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合法的私募基金会主动与您确认资金托管账户。将资金交给无任何监管的企业而无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无异于以物送人。

4.私募基金管理人证书(现已改为电子备案)不是对管理人资质的确认,只是一个登记备案的手续。《办法》规定,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项目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进行备案登记。该备案和登记并不作实质性事前审查,因此,在基金协会官网上公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项目只是为了便于行业管理,公示信息(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证书)不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当然也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以上仅是私募基金投资的部分常识。警方提醒,投资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正确认识风险,抵制诱惑,拒绝非法的私募基金,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南方法治报 记者:陈健鹏 通讯员:邹帮 张毅涛 编辑: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