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法:南粤政法的“廉政品牌”

04.08.2015  13:12


广州铁法:南粤政法的“廉政品牌”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多年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广铁法院”)推行“廉政品牌”建设,紧扣时代主题,准确把握廉政工作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重点,全力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廉政工作亮点,并在长期的跨行政区域审判执行工作中逐步形成了服从大局、清正廉洁、遵章守纪、作风过硬的院风。广铁法院自恢复建院35年以来,未发生一起冤假错案或干警违纪违法事件,打造出了南粤政法战线上令人刮目相看的“廉政品牌”。

品牌形成期——  融合“铁路”元素

“品牌”形成期是确定自身特点和定位时期。中国铁路一贯具有半军事化管理的特点和服从大局、严守规章的优良传统。广铁法院在恢复建院的前十年,法院干部主要来源是铁路公安干警和政工干部。这些来自于铁路各部门的干警具有极强的大局意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并通过审判实践活动,将铁路半军事化理念与法院廉洁、公正的理念不断融合,逐步形成了广铁法院服从大局、清正廉洁、遵章守纪、作风过硬的良好院风。

当然,良好的院风并不必然地成为腐败的“隔离墙”。要确保清正廉洁,在良好院风的基层上,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广铁法院受理的案件遍及广东全省范围,除广州外,法院在深圳、惠州甚至早期在海南都有办案场所。早期由于管辖范围限制,广铁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必定有一方当事人为铁路单位,而部分刑事案件也会涉及铁路单位。根据这一特点,该院党组制定和实行案件通报监督制度。即对于涉及铁路单位的案件,立案后,立即通报铁路一方当事人的上级单位党委或纪委,一方面要求党委或纪委加强对其下属单位及应诉人员的党风廉政检查,防止其贿赂办案人员而引发司法廉洁问题;另一方面也恳请他们监督法院办案人员的司法行为,杜绝出现司法腐败问题。

同时,广铁法院不断丰富法院廉政文化内涵,运用铁路半军事化的管理理念来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突显出铁路法院“铁”的纪律、“铁”的作风。该院多次组织干警到铁路运输生产第一线,近距离体验铁路半军事管理方式、管理理念和管理思维,从铁路运输管理中领悟到全局意识、纪律意识、服从意识和严守规章、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内涵和精髓。

品牌提升期——

打造“执行先锋”

广铁法院在经过第一阶段的“廉政品牌”特色打造后,廉政成绩得到上级法院肯定。加之铁路法院人财物不受制于地方政府,从2002年起,广东高院开始指定执行案件给广铁法院执行。该院充分利用管理体制的优越性,公正、廉洁、迅速地执结了大量“骨头案”,成为广东全省法院系统的“执行先锋”。

指定执行案件往往是标的额巨大,有些案件标的额高达数亿元,寻租空间和廉政风险巨大。铁路法院干警能否经受这样的诱惑和考验,成为院党组亟须解决的课题。为此,除加强日常的廉政教育外,广铁法院制定和实行一系列制度,杜绝出现腐败行为。实行指定执行案件每案跟踪制度,由主管副院长全程跟踪每个案件,严格监督执行过程;实行外出执行登记、汇报制度,执行人员外出办案,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执行回来必须向执行局领导或主管院长汇报执行情况和廉政情况;严格实行执行款物统一收取兑付制度,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所有执行款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兑付,执行人员不得代收、代付。执行款兑付时,办案人员只提供相关信息,财务人员凭主管院长审批件核对收款人信息后兑付,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2003年,该院执行法官仅用2天时间就成功执结了一起执行案件,通过高效执行重新盘活了申请执行人的公司。在公司经营稳定后,该公司总经理为表谢意,亲自到法院赠送锦旗和感谢信,并热情邀请执行局全体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春游。执行局领导当即表示:“锦旗和感谢信是你们对我院执行工作的肯定,我们收下;春游就不去了,这是我们的纪律。”

自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广铁法院接受广东省高院指定执行案件452件,执行标的总金额高达67.88亿元,没有发生一起执行人员违纪违法事件,无愧于广东法院系统“执行先锋”的光荣称号。

品牌挑战期——

管辖范围扩大

2012年,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广东高院扩大了广铁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除原有的民商事案件外,还管辖广州市涉及地铁、城轨、公路、航空运输的民商事案件。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标的金额不断增大,当事人身份更加多元,广铁法院的“廉政品牌”面临更多挑战。为此,广铁法院党组未雨绸缪,在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扩大前,就制定一系列廉政新措施,防范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中出现任何不廉洁行为。如继续并扩大实行案件通报监督制度,将这一制度适用范围由铁路企业扩大到民航、轨道交通、地铁等相关的企业或他们的上级主管单位。由于案件数量上升,为避免廉政监督面面俱到、流于形式,广铁法院实行重点案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标的额10万元以上案件、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当事人信访投诉案件等作为重点案件,由院纪检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同时,由于以调解、撤诉或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更容易存在寻租空间,因此,广铁法院规定这几类民商事案件由主管院长全程监督,主要审查调解、撤诉或执行和解有无明显违法之处或偏袒一方当事人,调解或执行和解是否公开、透明进行等等。同时实行调解(和解)案件事后附条件审查制度,即以调解方式审结或以和解方式执结的民商事案件,如果结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仍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启动由审判监督庭、纪检人员的联合审查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调解、和解过程中有无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问题。

由于廉政监督做到重点明确、有的放矢,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一年半时间以来,广铁法院没有收到关于干警任何不廉洁行为的投诉。

品牌跨越期——

管辖行政案件

广铁法院历经35年,以清正廉洁的风气,创造了“廉政品牌”。2015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广铁法院将集中管辖广州市一审行政案件,这对广铁法院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每年承办几千甚至上万件的行政案件,对于廉政工作来说,是一次重大考验。对即将开始的集中管辖,广铁法院正在从审判业务、司法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全面、细致的应对工作。对于廉政建设来说,除坚持以往好的做法的同时,最为关键的是要改变观念、提升认识。

首先就是把作为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区别开来。要通过业务素质提升和廉政教育,坚决摒弃部分干警心中长期存在的那种“行政机关与法院都是国家机关,关系密切很正常”、“行政机关人员和我们都是公务员,都打‘阿爷工’(广东口语,意思是为国家或政府做事),一起吃吃喝喝没问题”等错误观念和认识。

其次就是强化“细节”意识。坚持从细微之处着手,从每个细节做起,建立廉洁新常态。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性,加上传统“官官相护”意识影响,原告当然地、先入为主地错误认为法院会偏袒行政机关。因此,对于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更要重视言行细节,要以得体的言行,让原告相信法院不会偏袒行政机关,而是公正、廉洁的作出裁决。

最后就是着力完善法院公开审判制度。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佳的监督途径、公开是最大的廉政动力。始终坚持“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广铁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健全审判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审判信息公开途径,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无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悠悠35载,广铁法院有意无意间创造了一个并不起眼的“廉政品牌”,保持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廉洁记录”。我们期待广铁法院到恢复建院50年、100年时仍然能继续保持这一廉洁记录。届时,每个在广铁法院工作过的人都将无比自豪地说:“这个记录在我手中延续!”

 

 

(作者:熊晓风  何珺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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