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阿伯公园散步被4条狗追赶致十级伤残 园方赔10万

25.09.2019  00:20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年近六旬的赵伯早晨在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南粤先贤公园门口散步时,被4条狗吓跑后,撞到台阶,摔成十级伤残。

  后来他起诉公园管理方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22万余元。一审法院酌定公园管理人承担30%的责任,二审广州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公园管理人应承担70%的责任,共须赔偿10.6万余元。

   散步被4条狗追赶摔成十级伤残

  赵伯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白云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说:2016年8月30日7时20分许,他到二沙岛晴波路散步到南粤先贤公园的西门,有只40厘米高的小狗冲他叫,于是他大喊有狗,这时又从公园里面又走出一只大狗和三只小狗一起向他追过来。

  “这时我一直在喊有狗,从公园里面走出一个50岁的男人出来制止,同时我由于受到惊吓,向后退的过程中,被公园门口的台阶绊倒,导致我的腰重重地摔在台阶上……我认为第一只狗是流浪狗,而后来的三只小狗一只大狗是先贤公园养的,因为在我大声喊叫的过程中,从公园里走出的人一喊叫狗,狗就不敢追我了。”赵伯说。

  当天上午,赵伯因“跌伤致腰部疼痛”前往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就诊。当日下午,他转至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就诊,并在该住院治疗12天。2017年12月,他又住院8天。赵伯共产生医疗费73016.28元,其中医保报销50489.24元,商业保险报销4000元,自费金额为18527.04元。

  2017年1月,赵伯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7年2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赵伯为十级伤残。

  起诉索赔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因协商无果,赵伯后来向法院起诉认为,广州市某开发集团公司对公园存在安保义务,应当对这些流浪狗进行驱逐,以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只要是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区分流浪狗还是私养的犬只,故应当由公园的管理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事发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州市某物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他向法院起诉请求: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赔偿赵伯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24242.62元、广州某物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赵伯还提供了4张照片(无法提供原件),其陈述:这是摄像机的视频截图,是在大门内保安亭拍摄的,也就是2016年12月29日事发后4个月赵伯的代理人接受赵伯委托之后来到事发现场,仍然见到之前的小狗,证明事发的小狗在事隔几个月后仍然在公园内,旁边还有狗盆,“我方认为这不是流浪狗,就是饲养的狗”。

  对此,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称,本案中,涉案公园是一个开放式公园,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管理方无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公园的出入加以禁止或限制。如要求公园管理方禁止犬只在公园附近流浪、停留,既违背涉案公园的设立宗旨,更是对涉案公园强加不合理的高标准义务。

  另外,根据《越秀南粤先贤公园安保合同》的规定,该集团公司亦不负责公园内及周围、门前停车场的人员和车辆安全,而涉案事故恰好发生于涉案公园门口,故该集团公司并非涉案公园的实际管理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改判驳回赵伯的全部诉求。”

  二审改判公园管理人应承担七成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证据及相关事实,认为能互相印证、互不矛盾,故确信赵伯主张的在南粤先贤公园门口散步时,受4条犬只惊吓而摔倒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于案涉犬只是否为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广州某物管公司饲养或管理的犬只,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赵伯提供的照片没有原始载体,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再者该证据反映的是事发4个月之后的现场情况,不能以此推定事发时的情况;还有,即使照片中的情况属实,确实存在公园内有喂食小狗的情况,此亦与周警官在现场了解到的环卫工人因同情流浪狗而偶尔喂食的情况相吻合,不能以此认定案涉犬只系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广州某物管公司饲养或管理;

  第二,赵伯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亦陈述第一只狗是流浪狗,此与周警官在现场了解到的情况相吻合,虽然赵伯认为“后来的三只小狗一只大狗是公园养的”,但并无证据证实,即使后来确有4只犬只从公园冲出来,更大的可能性是环卫工人等人偶尔喂食的。

  综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犬只系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广州某物管公司饲养或管理,属于流浪犬的可能性更大。

  一审法院指出,本案的事发之地南粤先贤公园门口属于公共场所,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公园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承担一定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

  赵伯的伤害虽因受流浪犬的惊吓所致,但从本案事实看,案涉公园门口确实存在多只流浪犬聚集的情况,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作为管理人,对于在公园范围内活动的流浪犬只可能伤及或惊吓到过往行人应当有所预见,此属于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列,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防止或控制,但该集团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对赵伯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一审法院认为,流浪犬只的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采取防止或控制流浪犬只的措施难度较大,也很难完全杜绝流浪犬只,况且本案的案发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故要求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实为苛责,一审法院酌定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至于广州某物管公司的责任,一审法认为,根据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和广州某物管公司签订的《越秀南粤先贤公园安保合同》的约定,广州某物管公司的服务事项为负责公园内及周围、门前停车场的人员和车辆安全,本案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在合同范围之内,故广州某物管公司无需承责。

  一审法院核算赵伯的实际损失共为142251.7元(未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法院为此判决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应赔偿赵伯47675.51元(142251.7元×30%+5000元)。

  城建公司和赵伯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指出,至于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的承责比例,由于对流浪犬只的管理属于社会管理问题,且南粤先贤公园是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其管理者确实难以完全杜绝流浪犬只的出现,因此本案应根据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的过失,由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因素,二审酌定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应承担70%责任。

  二审还指出,一审认定赵伯的损失共142251.7元并无不当,据此计算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应赔偿赵伯99576.19元(142251.7元×70%)。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赵伯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其精神确实受到一定损害,二审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000元。

  广州中院据此二审改判:广州某开发集团公司应赔偿赵伯106576.19元(99576.19元+7000元)。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