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骗迁案”重审维持原判 卷宗发现领导批示

21.06.2014  06:44

  北京路318号位于广州市黄金地段。围绕该地段是否被国企“欺诈拆迁”的官司,一开始便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至今已4年时间。如今具有岭南特色的老骑楼被拆得所剩无几,仅剩蓝色围挡内的泥土。同繁华的商业步行街相比,这一小块地显得过于低调。

  业主方称,2005年动迁时被告知为道路扩建,5年后看到招租广告才发现,是要建营利性的商场。起诉后,一波三折: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后由高院指令再审。此前当地媒体曾报道称,此案为广州首例经法院认定的国企欺诈拆迁案。

  昨天上午9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再审宣判:维持此前二审判决结果。不过在此轮诉讼中,一批二审判决前的领导批示浮出水面,引发公众对行政干预司法的种种联想。昨日宣判后,广州中院新闻办工作人员表示尚不了解具体情况,当天未解答有关这些“批示”的一系列疑问。

   业主不满“被骗迁

  广州北京路318号原为侨产,两层骑楼,面积110多平方米,产权人为朱科伦兄妹三人。北京路寸土寸金,当地媒体报道,在2011年时,附近首层商业用地价格已经达到每平米30万到50万元。

  据悉,2005年朱氏兄妹被告知,因道路扩建房屋要拆迁。他们和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道扩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住宅每平方米补偿3000余元,商铺每平方米补偿4万余元。

  2010年3月、4月,广州市城市复建有限公司两次在媒体刊登广告称,在涉案地块以“北京路复建商场”名义公开招租。

  大幅广告让朱氏兄妹顿感被骗了,认为对方不是要扩建道路,而是要建谋利商场,遂于5月21日将道扩办及复建公司诉至越秀区法院。

  相关会议材料显示,复建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为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广州市中山三路、四路旧城改造复建工作。同年,复建公司委托市道扩办实施拆迁工作,即动迁工作均是以道扩办为主体,以公共设施复建为项目性质的名义进行拆迁。道扩办1977年即成立,主要负责广州城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道扩办与复建公司均属于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到2011年,复建公司转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下属公司。

  法院受理后,朱氏兄妹委托甘志辉担当共同代理人。一个插曲是,甘先生发现,诉讼期间,签订协议后搁置已有5年的旧宅,正在被拆除,拆得只剩地基。当地媒体报道,由于强拆人员没有合法手续,当时被警方制止。

  同年7月27日,一审判决认为,复建公司隐瞒了兴建商场的事实,由道扩办出面以扩路的名义,使朱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构成欺诈。道扩办在2005年3月28日与朱氏兄妹签订补偿协议后,一直没有拆除房屋,而在朱氏兄妹起诉后,为达到不可回转的目的,急忙拆除房屋,更加证明他们的不诚信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补偿以及安置协议,要求复建公司与道扩办应按照《房地产证》所记载的事项恢复原状(复建拆除房屋),并将房产证还给朱氏兄妹。

  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此案为广州首例国企、事业部门欺诈拆迁案。

   二审改判朱家败诉

  判决后,广州市道扩办及复建公司上诉。2011年6月1日的二审中,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建商场也是建公共设施”为由,改判朱家败诉。

  2012年5月16日,朱家向高院提起申诉。2012年1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审判决确有不当,指令中院再审。

  2013年5月16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并于2014年4月10日及5月15日进行庭询。

  昨日,中院宣布最终判决结果。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鉴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是形式性审查,不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市道扩办、复建公司是否采取欺诈手段,使朱科伦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协议是否应该撤销。

  从《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合同主体、合同签订过程以及合同签订的内容等方面,朱科伦等人未充分举证证明复建公司、市道扩办存在故意欺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应当认定协议体现了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朱科伦等人应当承担签订协议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再审予以支持。

  广州市中院提及,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朱科伦等人坚持恢复房屋原状,复建公司、市道扩办表示不存在原地复建的事实基础,调解未果。

   判决被指受行政干预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甘先生质疑有行政干预司法的成分。2010年10月13日,广州市中院开始二审。但在开审前后,法院收到多单位来函。而甘先生无意间获得了这些函件。

  为业主方代理该案件的谭律师回忆,2013年5月,在重审开庭前,他到广州市中院复印卷宗材料。当时是上午10点,由于其他安排,留给复印的时间只有十来分钟。书记员递给他两本卷宗后,谭律师看也没看直接复印,完事直接拿走了。

  此后,甘先生等人意外地发现,复印材料中夹有疑似法院内部文件,包括数份政府部门“公文”及城投公司函件。“估计是书记员当时拿错了。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在最后一次闭门庭审中,谭律师曾提起意外发现的“领导批示”,但院方未对此作出说明。对此,广州市中院新闻办工作人员昨日下午表示,尚不清楚此事,还需向厅里了解情况。

  甘先生手中的复印材料显示,2010年9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曾致函广州市中院。在《关于客观公正审理《北京路复建项目拆迁补偿诉讼案》函件中,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和广州市城投集团请求该办协调解决二审事宜”。法制办对案件提出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在法制办致函后一周,10月8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再次致函广州市中院,对北京路318号房屋恢复原状的判决表示“极为困惑”,称“已进行维稳、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方面的评估”,且“由于该项目的重要性和不可逆转性,且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请法院依法、稳妥处理上述拆迁纠纷。

  当年10月28日,此案二审首次公开开庭后,城投集团又向广州市中院出具《关于城建旧城改造项目“公共设施复建房”有关情况的报告》,其中清楚列明如果朱家胜诉可能导致三个后果:一是可能引起其他已签约的住户效仿,导致项目成本数倍增加;二是中山三路、四路复建项目均采取北京路拆迁模式进行,可能导致其他多项复建工程的合法性基础全无;三是可能导致政府的信用和形象尽失。

  这年11月19日,城投集团向时任广州市某副市长汇报,《关于中山三、四路城建改造“北京路复建商场”项目有关拆迁诉讼案情况的报告》,称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国有资产及城建其他项目产生影响。如果复建公司的上诉得不到法院支持,“或引发众多不稳定因素”,恳请该副市长协调市政法委等单位给予关注和支持。

  当天,该副市长对报告批示称“同意城投的意见,此事若处理不好,将会引起拆迁户的大规模追溯行为,涉及的不仅此一个项目(很多律师关注此事),建议请政法委牵头研处”。随后,广州市政法委将领导在报告上的批示及相关材料转至“市法院”。有证据显示,这份报告签发人为陶镇广,时任城投集团董事长。报告所留联系人则为该集团高管钟伟明。

  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钟伟明,询问报告内容是否属实。钟伟明并未直接回应,只是称已经不在复建公司任职,建议记者发函至复建公司。此前,他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证实报告为自己所写。

  而同在复印材料中的一份“领导信件及督办件登记簿”显示,该诉讼案随后由广州市委政法委督办。

  2011年6月1日,广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科伦等人要求撤销以上协议、恢复房屋原状的诉求。朱氏兄妹在二审中由胜转败。一名不愿具名的法院系统内人士介绍,一般案卷分正卷与副卷,正卷是可公开查阅,副卷只对内部,如有领导批示也会放于该卷内。该人士个人认为,从法理角度看,领导批示或过问案件有悖于法治精神,存在影响审判独立的嫌疑,“但有时社会矛盾比较复杂,如何妥善解决还是需要批示”。

  昨天,甘先生坦言,他很难相信司法没有受到行政干预,将考虑继续向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