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清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7.05.2014  00:05

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广清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费〔2012〕4号

广州、佛山、惠州、东莞、肇庆、清远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委员会,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2012〕0627号),现就广清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3日零时起,我省国有企业投资的(含部分国有企业控股的)62个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因统一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取整原则变化而提高收费额的路段,恢复按原收费额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收费标准见附件1-55。

二、请各相关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8月17日前按规定做好收费许可证、收费站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三、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反映。

附件1-55:62个高速公路项目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审计厅,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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