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养生节目不得使用演员和名人担任主持

14.10.2014  12:40

  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璩静、王小鹏)记者14日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电视养生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出现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宣传联系电话、方式、地址等六类行为的,均属于变相发布广告,需严格按照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不具备专家资源、节目资金、制作能力等条件的电视台,不得盲目跟风制作电视养生节目。通知强调,此类节目聘请的专家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资格,不得使用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担任主持,观众咨询电话必须由电视台或频道设立并只能在片尾提示。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时指出,近年来,电视养生节目通过专家权威解答,向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健康知识和科学常识,满足了广大群众的信息需求,受到观众欢迎。然而,有些电视养生节目存在夸大夸张宣传、嘉宾不具备执业资质或变相发布广告等问题,误导了观众,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媒体形象。

  该发言人说,此次禁止无证专家参与宣传,从严限制主持人资质和热线电话资质,严格规范节目制作播出、内容审查等各个环节,是维护群众权益、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媒体公信力的具体行动,将促进电视养生节目规范持续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科学的健康养生知识。

  该发言人说,养生节目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电视媒体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守媒体职能,强化审查把关。下一阶段,广电行政部门将严格开展电视养生节目制作播出备案审核工作,凡违反通知规定的不予备案,未通过备案的一律不予播出,同时将加大对养生节目监管力度,严查各类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信息的需求,各级电视台开办了一些不同类型的养生节目,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受到广大观众欢迎。

  但有些电视台播出的养生类节目存在夸大夸张宣传、嘉宾不具备执业资质等问题;有的采取植入产品功能介绍、宣传产品经销企业热线电话或现场观众作证明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等作广告。这些误导了电视观众,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电视媒体形象。为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养生类节目播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视养生类节目的规范管理

  电视养生类节目是电视宣传的合理组成部分,通过专家的权威解答,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健康知识和科学常识,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是电视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规范电视养生类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强化内容和形式的审查把关,对普及健康养生知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电视媒体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电视台要坚持媒体职能,坚守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养生类节目内容质量。

  二、切实加强养生类节目审查把关

  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凡在专家资源、节目资金、制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备条件的电视台,不得盲目跟风制作养生类节目。鼓励上星综合频道制作的优秀养生类节目在地面频道播出。

  养生类节目应为广大观众提供真实、科学、实用、权威的资讯信息,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观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主持中要有效控制节目进程,引导嘉宾围绕主题介绍相关知识。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

  (二)聘请医学、养生、营养等方面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资格,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三)开设的观众咨询热线电话,须是以本台或者本频道为主体申请设立的,并只能在节目片尾进行提示。节目中不得出现任何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

  三、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

  养生类节目应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严禁出现以下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

  (二)直接或间接宣传上述产品或服务的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来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三)明示或暗示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内容。

  (四)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

  (五)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六)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凡含有以上内容或其它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养生类节目,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建立养生类节目备案管理制度

  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养生类节目,需提前20个工作日,将制作主体、节目内容、播出时段、播出时长、主持人资质、嘉宾资质、热线电话设立资质和节目相关的广告编排等内容,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播前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核验辖区内上星综合频道养生类节目备案情况,并于同意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备案。备案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成立即整改并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如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地面频道的养生类节目也要严格规范管理。

  五、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养生类节目的备案核验、日常监管和查处违规行为等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养生类节目或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电视台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情况备案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