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7.11.2016  15:03

粤教高函﹝2016﹞ 253号   

 

 

各高职院校: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促进高职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特制订《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反映。联系人:张坚雄,电话:(020)37627715。

附件: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以下简称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根据《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教财厅函﹝2016﹞2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高职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21号)精神,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结合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坚持“应用驱动、共建共享、学校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以“能学、辅教”为基本功能定位;整合优质高职教育资源,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全省高职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实施提供范例和优质资源;为社会学习者提供资源和服务,增强高职教育社会服务能力,为形成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提供条件和保障。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教育厅是实施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规划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文件,组织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三)审核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

(四)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

(五)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四条 承担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任务的高职院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校级项目建设工作;

(二)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开展省级项目申报工作,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落实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四)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将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纳入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或设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岗位,调动教师参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六)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增强绩效意识,强化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建设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八)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和验收。

  第五条 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作;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五)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申报立项

第七条 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按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建设等程序进行,分年度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高职院校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推荐遴选工作,报送申报材料;

(三)省教育厅受理项目申报,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四)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批准项目实施;

(五)项目学校组织项目实施。

   四、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科学论证,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经费筹措方案。

第九条 在符合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项目学校可以在中央财政、省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专业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

第十条 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第十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

第十二条 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公用经费开支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五、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为2年。省教育厅在建设期内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建设期满后组织开展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不合格的,将给予警告并要求项目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立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经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认定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或“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立项,并减少国家、省质量工程等项目推荐限额。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经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或“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立项、收回资助资金、减少项目学校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推荐限额等处理。

(一)材料弄虚作假,存在违背学术道德情况;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按时上报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和验收;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