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明确气象等部门灾害预警响应及保障职责

30.03.2016  08:02
        中国气象报记者贾静淅 孙楠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形势、新变化,重点对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对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多部门在灾害预警响应、人力资源及科技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气象、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预案》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并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逐级递增的情况,分别对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进行了完善。

  《预案》明确,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在灾害预警响应方面,《预案》规定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并视情况采取措施。

  根据《预案》,我国将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生自然灾害时,将适时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地震、气象、海洋、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灾害管理等工作。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的科技保障,《预案》明确,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预案》同时要求,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联合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