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商品伤人店主不肯赔偿 消委会帮助消费者成功维权

26.03.2016  08:43
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指出,此案中五金店将“三无”的燃气软管出售给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事故,经营者除了要承担赔偿外,还将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李玉娇

  通 讯 员  陈运洋

  兴宁一消费者在某五金店购买了1.8米燃气软管,不料在使用时燃气软管突然发生破裂爆燃,造成使用者部分头发烧焦、脸部灼伤的事故。近日,市消委会发布的此宗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消费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受到消费者关注。

  “三无”燃气管突发破裂爆燃

  2015年9月13日,陈先生致电兴宁市工商局投诉称:10天前,他在兴宁兴田街道某五金店购买了1.8米的“美的MEIDE”牌燃气软管。当天,他在使用时该燃气软管突然发生破裂爆燃,造成部分头发烧焦、脸部灼伤的事故。他找到出售该燃气软管的五金店店主理论并要求赔偿,但该店主认为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不予赔偿。

  兴宁东城工商所接诉后,第一时间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到事故现场查勘,发现该燃气管上除了标注“美的MEIDE”字样外,再无标明其他信息。执法人员随后前往出售该燃气软管的五金店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着未销售完的标注“美的MEIDE”字样燃气管共45米。经检查,这些燃气软管同样均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和"3C"认证标志,经营者也无法提供该批燃气软管的相关材料。随后,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涉嫌“三无”燃气管当场依法扣留,作另案处理。经工作人员调解,消费者陈先生成功维权获得经营者赔偿500元。

  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指出,此案中五金店将“三无”的燃气软管出售给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事故,经营者除了要承担赔偿外,还将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拒绝购买“三无”产品

  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到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或者信誉好、证照齐全的商家处购物,同时可选择市场覆盖率较高的品牌及知名品牌中技术成熟的产品,拒绝购买“三无”产品,以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在选购物品时,要提高质量认知意识,首先购买的商品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其次应该注意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重量(数量)等信息。消费后,应保留好发票等相关证据,便于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万一在消费过程中,买到了“三无”产品或者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应当及时向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