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店免费体验 被诱办卡消费5万

15.03.2016  11:00

东莞市消委会通报第二批 “3·15”典型消费案例

东莞时间网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市消委会组织开展了“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定活动,邀请法律专家予以点评。昨日,东莞市消委会通报了陈女士签协议让孩子参加学习竞选模特纠纷等第二批五大典型消费案例,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敦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1:协议双方有履约义务  签名前要细看条款

2015年9月19日,陈女士花了11800元与东莞市煜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给2岁的孩子报名参加学习竞选模特。交费一个星期后,上课期间孩子不停哭闹且听不懂老师讲课,要求退回剩下学费遭拒。经虎门消委分会介入调查,陈女士当时签订的是《少儿模特报名协议》而非购买模特学习课程的凭证,里面明文写明所支付的11800元是“推广费”而非学费,协议条款只约定陈女士委托东莞市煜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演艺机构进行代理承接演出业务相关事宜,没有提到学费内容。最终,双方因费用服务内容及退款金额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终止调解。

消费提醒:

随着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合同、协议等书面文本在各种消费关系中被广泛运用,双方在公平自愿基础上签名确认,法律效力随即生效。消费者在签名前,应重视合同条款,尤其要认真细究条款对自己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约束?违约责任是否公平?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限度是否在自己所能接受的范围内?有异议的,应该立即提出,达成合议,再签约。双方另有重要约定或承诺的,应该在合同、协议的备注栏补充,或发票或单据上注明,才能生效。

律师点评(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廖海波、戴晓利律师):

陈女士在送小孩竞选模特的过程中,由于协商不充分,错误理解该机构的性质,服务内容,错误理解收据上“推广费”的含义,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建议消费者在遇到陈女士相同或相似情况时,应当事先充分与商家协商,明确重要条款如:商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款项支付、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再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

案例2:进店免费  出店高消费

2015年1月9日13时27分,郭某经过凤岗镇新高购物广场超市门口,被一宣称是“汉芳美容店”销售员的男子拿着优惠券拉进店内做美容体验,美容体验包括洗脸以及油性测试等,体验免费,过程中通过诱导郭某办理VIP卡等手段,工作人员用手挡住刷卡机,郭某先后刷卡3次,在店内被诱导消费合计5万元整。当天,郭某及家人诉至凤岗消委分会,要求“汉芳美容店”退款。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经协调,“汉芳美容店”扣除刷卡手续费620元和项目费用380元,退回郭某49000元。

消费提醒:

“抛砖引玉”、“引君入瓮”,是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法。免费,背后暗藏着就是诱导消费。免费体验前,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所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合法性和售后服务等再决定参与,并索取票据。发现有诈或不适合,即使免费也要大胆说“不”。

律师点评(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廖海波、戴晓利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商家违反上述两条关于公平交易、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郭女士消费时没有了解消费项目价格,刷卡时亦没有看清楚银联单的金额就签名,导致本纠纷的发生。建议消费者在消费前一定要主动了解消费项目内容、价格,特别是刷卡消费时要清楚刷卡内容及刷卡金额再签名,并索取小票、发票。

案例3:苹果手机提前激活  维权成功获赔

2015年7月26日,袁先生在东莞市高埗诗妍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iPone  6手机一部。7月28日,经苹果官方网站查询该手机序列号,发现手机购买前已被激活,已超过商品保修期,要求退款遭拒,诉至高埗消委分会。经与苹果官方客服调查,该手机保修日期到2016年4月17日止,保修日期是从激活起始算,保修期为一年,意味着在销售日期前已激活。证据充分,经高埗消委分会协调,店方作出全额退款处理。同时,店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商部门根据案情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

据了解,苹果手机官方以激活时间计算三包有效期,因此售前提前激活涉嫌销售以旧充新违法行为。消费者购机前,应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的手机店或者是正规专营店,保留好消费及维修的凭证。

律师点评(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廖海波、戴晓利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