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嫖宿”暂未修法,还可做些什么

11.07.2015  10:00

  ■ 观察家

  面对“废嫖宿”背后的公众希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真实诉求,刑事司法还是要强化对奸淫未成年人的严惩。目前“废嫖宿”还不能直接进入立法,但相关的社会防范措施要紧急强化,这是治本之策。

  从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来看,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尚未被二审稿采纳。这让不少人有些遗憾。

  事实上,近年来“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屡屡进入沸点状态,各方的观点泾渭分明。大体上,刑事法律领域认为现行《刑法》设置“嫖宿幼女罪”适当,而民间以及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等团体持强烈废除的意见,即所谓的“民间热,业界冷”。

  那么,“废嫖宿”是不是民间对刑事法律这种专业问题的僭越呢?

  起先,“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之前并不大,也是对幼女的保护。那什么时候公众开始要求废止这个罪名的呢?源于2009年被曝光的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而且此案办案过程疑点重重,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之后类似案件又陆续曝光。而且,这些“嫖宿幼女罪”案中,很多都涉及公职人员对幼女的侵害,引爆了民间愤怒;民间更担心,这些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玩弄法律,将“强奸”降格为“嫖宿”,再降为“嫖娼”。

  再者,无论在强奸罪之外另设“嫖宿幼女罪”,其刑罚是否合适,单就“名字”本身来说,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嫖宿”一词,被认为是对于受害幼女的否定性评价,也有对罪犯开脱之嫌。从刑事法律严谨性来看,“宿”字会造成很大的误解,认为只有过夜,才构成此罪。甚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此罪名等于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舆论强烈要求废“嫖宿幼女罪”背后,是对于公权出笼伤人的警惕、是认为该罪名本身对于受害幼女构成“侮辱”。任何对于此罪的专业研究,都不应该脱离这个大背景。

  这次因为立法机关内部的意见没能统一,废止“嫖宿幼女罪”没能进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但这不意味着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解决“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真问题。

  首先,司法应进一步强化保护幼女。“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但按2010年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也就是说,真要统一用强奸罪来起诉那些奸淫幼女的行为,犯罪者可能得到的刑期更轻。所以,面对“废嫖宿”背后的公众希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真实诉求,刑事司法还是要强化对奸淫未成年人的严惩。

  其次,要强化对未成年女性(特别是幼女)的保护。之所以个别幼女在种种威逼利诱之下,被卷入一些性交易中,就是因为监护人机制、校园防范以及社会防范机制有很严重疏漏,才让这些幼女走上邪路。目前“废嫖宿”还不能直接进入立法,但相关的社会防范措施要紧急强化,这是治本之策。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