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驾车超速撞8车致4人伤 庭审称癫痫发作
昨天,王某在法庭上接受记者采访。京华时报记者张剑摄
某知名律师所合伙人王某,4年前在北京东三环长虹桥附近肇事,导致多车受损多人受伤。王某自己也在事故中被严重烧伤,并做了截肢手术(本报曾经报道)。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市三中院二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记者张剑
□指控连撞8车致4人受伤
昨天上午11点,王某身着红色长袍、浅色短袖汗衫,右手拄着一根拐杖来到市三中院法庭。王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剃度出家。
据检方指控,2010年5月27日14点多,王某驾驶别克轿车载着妻子陈某行至东三环长虹桥北侧辅路时,与停在路上的一辆出租车发生剐蹭,并将出租车司机赵某撞伤。王某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先后撞上7辆汽车,这些车不同程度受损,车内共4人受伤。检方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车受损的后果,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赔偿130万自身截肢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14时许,王某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三环辅路长虹桥北侧,车辆右侧与临时停放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出租车左侧后视镜剐撞,并将当时站在车下的司机赵文华撞出,致赵文华轻伤(偏重)。
发生碰撞后,王某没有停车,继续驾驶车辆飞速向南行驶撞上正在停车等绿灯、由马某驾驶的丰田汽车(内有乘客韩某)后部,致使该车同前方由万某驾驶的奥迪轿车(内有乘客刘某)、李某驾驶的别克轿车依次相撞;此次碰撞导致王某别克轿车失控转向,同时撞上停在两边的由陈某驾驶的现代轿车(内有乘客乔某)后部、荣某驾驶的别克轿车、赵某驾驶的420公交车,并导致陈某所驾车辆发生位移,撞在前方司机王某文驾驶的奔驰轿车后部。事故造成王某所驾车辆起火,其余车辆也均遭到不同程度损坏,韩某等4人均受不同程度损伤。
经警方勘察确认,王某所驾车辆时速达到115.3—124.9公里,而事发地的最高限速是60公里每小时。事发后,王某被严重烧伤,于当晚做了截肢手术。王某总共赔偿了伤者各项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庭审癫痫辩护未被采纳
王某辩称,他行驶到事发路段时癫痫发病,发病后身体完全僵了,一动也不能动。“当时右脚在油门上,身体不能动了,也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车辆失去控制后,就发生了后面这一连串的碰撞。王某认为,自己癫痫病发导致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没有故意要去撞其他车辆,因此自己的行为不该构成犯罪。
王某在事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曾经提到自己和妻子陈某在车内发生了争吵,然后就出现了撞车事件。然而,在随后的讯问中,王某又否认和妻子在行驶中吵架。警方第三次讯问时,王某再次否认吵架问题,但王某在这三次讯问中都提到,自己突然就失去了意识,身体僵了,才出现了后面的事故。
二审过程中,法院针对王某提到的突发疾病问题,向相关医院进行了调查。有关医院的医生作证称,王某于2008年在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桥小脑脚蛛网膜囊肿。如果囊肿进行性增大会出现头疼症状,但此部位的囊肿很少引起癫痫。根据2008年对王某诊断,其脑部囊肿一般不会影响行为意识。
2012年,王某到医院就诊,其视频脑电监测报告显示,未监测到癫痫异常放电,有关专家对王某所作的诊断是“癫痫可能性大”,并未确定王某患有癫痫。桥小脑脚囊肿不会引起突发性头晕,即使引起头晕也是持续性头晕,或走路不稳等症状。人在眩晕的情况下是有意识的。
根据上述诊断,法院最终未采纳王某的辩护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 判决从轻处罚判三缓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所有在案证据及事实,可以认为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就具体案情来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对案件事实基本能供认,且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已经积极妥善解决。因此,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不服判决,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车辆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致多人受伤,多车损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