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庭长院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广东法院庭长院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来源: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广州电 记者2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东省健全审判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现已印发。方案体现为“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司法改革后审判长、庭长、院长的审判管理权进行明确,规定庭长、院长不得干预个案的实体审判。
广东是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之一,2014年11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确定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个地级市为广东司法改革试点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玲介绍,目前,深圳、佛山、茂名的两级法院已完成首批主审法官选任,汕头完成了选任首批主审法官的笔试、面试工作。广东省高院还制定印发了《广东省健全审判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方案,院长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使案中监督权;院长、庭长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院长庭长要对统一裁判标准的尺度担起责任。另外,上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下级法院个案审理。下级法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及有特别规定的案件逐级请示。
方案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规则或者实体法明确规定;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因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篡改庭审笔录、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或因过失损毁或者丢失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由法院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收集、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保全,故意不作为,造成后果的;其他因故意违反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同时,方案也为法官建立了“职业豁免制度”,规定以下情形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因对案件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说:“既要追究错案责任,又要依法慎重认定错案,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试点方案体现了严格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减少对案件的行政干预;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而言,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