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年内公布
梅州网讯 (记者练海林)日前,《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记者了解到,我市年内将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按文物保护系列、名镇名村系列、市级客家古民居系列三种类型进行分类保护。
据统计,到去年底,全市共有1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40个中国传统村落,16000多座保存较好的传统民居。《意见》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作了界定:对于具有60年以上建筑历史,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反映地方发展历程、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著名人物的故居等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包括各种类型的古民居、祠堂、书院、寺庙、牌坊、码头、桥、亭等均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历史建筑。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指的是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整体建筑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雨、污水排水系统比较完整,周边原始风貌未受到大破坏的历史建筑。
《意见》要求,凡属于本市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将得到原址保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在城镇发展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及控制地带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原则上应予以原址保留,并适当留足视觉空间。对确有保护价值并已无条件原址保护的,可考虑迁建。
目前,我市正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和建档工作,建立历史建筑名录保护责任人,今年内将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至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将按文物保护系列、名镇名村系列、市级客家古民居系列三种类型进行分类保护。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的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在保护的同时,《意见》还鼓励对这些历史建筑进行适度、合理的活化利用,支持开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