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开展“营改增”后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

22.04.2016  16:07

  自5月1日起,江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对此,江门国税、地税部门将扩大宣传,做好服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按照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按照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有过渡措施。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照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申报时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