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吴紫骊代表:建议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图)

14.03.2017  20:05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吴紫骊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中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并赋予地税机关与征收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权。

在回顾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发展历程时,吴紫骊介绍说,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2000年1月1日,广东省政府决定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在17年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广东地税征收社保费由2000年的149亿元增至2016年的2783亿元,累计组织社保费收入超18722亿元,年均增长20%;实际缴交“五险”人数由1999年的500万人增至2016年的2263万人。

目前,广东已成为全国参保缴费人数最多、社保费征收总额连续多年在全国名列前茅的省份。

那么,从广东省看,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有哪些优势?未来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发展方向如何?

吴紫骊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收支平衡。

广东17年的实践证明,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有明显优势,特别是‘营改增’后,地税部门有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社保费征管工作之中,地税征收大有可为。”吴紫骊表示,作为专司组织收入的部门,地税机关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收入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和强化欠费清缴等方面,有效发挥税费统征统管效率高的专业优势,实现社保费持续稳定增长,缓解社保资金缺口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17年来,广东地税依托专业化的征管力量和先进的信息化手段,逐步探索完善并推广社保费全责征收模式,全面落实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同考核的“五同”管理,实现了社保费收入的高速增长和参保缴费人数的稳步攀升,为广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有利于降低征缴成本,节约行政和社会资源。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社保缴费人与地税纳税人的管理重叠度相当高,企业纳税人及自然人纳税人,基本上都要缴社保。”吴紫骊认为,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既便利地税机关税费同征,节约大量行政资源,也便利纳税人税费同缴,有效降低社会成本。

——有利于优化部门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推进社保费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四权分离’,既符合财政体制改革中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一基本要求,有利于强化部门监督制约,保障社保资金安全,又能使人社部门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优化社保资金使用和社会服务。”吴紫骊同时表示,地税部门也可以借助社保费征收,进一步丰富纳税信用体系内涵,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而提升税费共治能力和水平。

基于此,吴紫骊建议统一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他表示,当前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有待完善,尤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我国社保费征收体制二元征收主体的状况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协调。建议《社会保险法》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模式外,他还建议进一步推进完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吴紫骊表示,下一步,广东地税将继续强化责任担当,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坚持规范征缴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推进信息治费、提升服务水平,不折不扣履行社保费征收职责,努力发挥示范作用,为全国社保费征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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