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局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24.04.2015  11:27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四号)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下放到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将广东省气象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2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的内容和范围 

在以下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一)全球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保护区为距观测场周边50千米范围,区域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保护区为距观测场周边30千米范围。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分别为距观测场周边2000米、1000米和800米范围。 

(三)高空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依照当地地面气象观测站保护范围确定。 

(四)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区为距离雷达20千米范围。 

(五)气象卫星地面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保护范围按照《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三、审查依据 

审查依据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 31223-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和《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等。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加盖制图单位公章),图上应清晰标记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位置、拔海高度、工程建设高度以及距离等数据。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建设工程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气象局窗口(网址:http://113.108.192.69/wsbs/),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 

(二)预受理:省气象局网上预受理申请,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正递交。 

(三)窗口受理:省气象局窗口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后,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受理,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审查:省气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表。 

(五)审核:省气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六)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要求听证的,省气象局组织听证。 

(七)决定:省气象局对于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工程,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675637、87672729。  

投诉电话:87672307。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办事指南 

   

   

广东省气象局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