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程序的通知

11.06.2015  18:02

粤卫办函〔2015〕267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
      为促使我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引向深入,使之成为推动乡镇卫生院新一轮发展的助推器,并以此为抓手,突出各项重点工作和内涵建设,指导规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稳步实施这项工作,我委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用于2015-2020年我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请严格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广东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
活动工作程序

      为促使我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引向深入,使之成为推动乡镇卫生院新一轮发展的助推器,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以解决群众医疗卫生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评审和复查、复核为手段,目的是促进乡镇卫生院进一步再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在新时期做到让群众更满意。
      (二)将活动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与每年的重点工作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以活动为抓手,加强内涵建设,多措并举,有计划地推动辖区的每个乡镇卫生院达到基本标准,再上新台阶。
      (三)将每年新申报的乡镇卫生院逐级抽查复核和每年一定比例的“回头看”有机结合,促进活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质量不滑坡。
      二、工作标准
    活动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广东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和《广东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进行综合评价,总分达到75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工作程序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建设活动计划与乡镇卫生院自身建设和管理整改相结合,活动贯穿2015-2020年。
      (一)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广东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和《广东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进行自查,自查后达到750分以上的,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2.调查至少30份问卷的群众满意度;
      3.自活动以来的自查整改报告。
      乡镇卫生院所有资料应当以档案卷宗形式分类存档,按照评价指标设立分类目录,资料整理有序,包含每项指标数、原始佐证资料复印件、工作过程资料、图片等。
      (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候选乡镇卫生院的遴选、组织推进与初次评审。对提交自评材料的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初评,逐间评审后向地级市上报候选单位名单及材料,初评工作应按期完成。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需上报的材料包括:
      1.当年申报的“xx县(市、区)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候选名单;
      2.每间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情况;
      3.每间候选乡镇卫生院的初评评分表(见附件)。
      (三)地市级卫生计生局(委)负责所辖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复查工作。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初评合格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查,复查应覆盖到每个县(市、区),数量上复查比例达到至少全市的60%(当年度全市候选乡镇卫生院总数在8间以下的,应逐间复查)。复查中如有1间不合格(低于750分),或与县级初评得分至少2间乡镇卫生院的差距在100分以上的,取消该县(市、区)当年度所有的申报结果,并给予限期整改6个月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复查。复核后公示1周,将有关材料在每年规定时限内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地级市需要上报的材料包括:
      1.当年申报的“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候选名单;
      2.每间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情况;
      3.市级抽查覆盖县(市、区)及抽查比例;
      4.每间乡镇卫生院市级复核评分表(见附件);
      5.国家卫生计生委当年度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市级复查中应有20%的上年度“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作为回头看,如本市上年度“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数量低于5间的,至少“回头看”复查1间。对于“回头看”中出现滑坡,分数低于750分的乡镇卫生院,责令其限期6个月整改,同时下一年度扩大对该县(市、区)新申报和“回头看”的抽查比率至90%和50%。
      (四)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对各市上报的候选乡镇卫生院进行省级复核,复核比例每年至少1/3市,每市3个县,每县1间当年新申报的乡镇卫生院。另外抽查本市1间上年度获得“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称号的乡镇卫生院作为“回头看”。抽查中如有1间不合格(分数低于750分),或者省级复核的得分与市级复查的得分有至少2间差距超过100分以上的,则取消该市当年度所有的申报资格,并给予限期整改6个月后,再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抽查复核。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对省级复核后各市上报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候选名单予以公示1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四、工作方式
      省级卫生计生委成立建设活动复核工作组,负责省级复核工作。工作组成员主要涵盖指标体系的各项内容和领域,省级复核组成员库及复核组人员类别构成另行印发。各县(市、区)参照省级构成,成立本级评审及复查组成员库、工作组,开展逐级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组织县域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加强软硬件建设,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医院管理年活动”、家庭医生式服务模式转变、镇村一体化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综合推进。要对照基本标准查缺补漏,补齐短板,有计划地以“活动”为抓手,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内涵建设,集中资源,每年按计划推动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达到基本标准,并进行初评上报。
      (二)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佐证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被评乡镇卫生院本年度参加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活动有关的各种工作文件、材料由组织开展评审和复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档案资料存档,保存期至2020年。
      (三)“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公示制度。复查、复核后的候选名单,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对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获得“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的乡镇卫生院,结合日常工作巡查和考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日常考核、明查暗访、专项督导等形式进行。如在检查中新发现足以影响群众满意度方面的重大滑坡问题,应责令整改,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

      附件: 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