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严控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

29.07.2016  05:04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林地,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于近日印发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粤林函〔2016〕323号),严格控制国有林场林地转为非林地。

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市级以上能源交通等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国有林场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项目,先由各级国有林场提出申请,逐级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国有林场需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选址唯一性论证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生态影响分析、林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审查工作,对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的,要及时做出处罚决定、督促整改。对于地级以上市政府出具审查意见不严或者督导不力的,省林业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进一步采取限制审批措施,启动问责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破坏国有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批准及以纠纷为由砍伐林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确立了迄今为止广东省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保护措施,将为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林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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