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安监管一〔2014〕37号)

28.08.2014  10:51

粤安监管一〔2014〕37号

 

关于征求《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另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此件转发所辖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将


意见汇总情况以及矿山企业建议和意见反馈表(附件1)一并反馈。

此函。

 

附件:1.《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矿山企业建议和意见反馈表

      2.《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5日

(联系人:林振琦,电话:020-83133341,传真:020-83133414)

   

 

 

 

 

 

 


附件1

《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矿山企业建议和意见反馈表

企业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建  议  和  意  见

 

 

 

 

 

 

 

 

 

 

 

 

 

 

 

          (单位盖章 )  

 


附件2

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

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程序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管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及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委托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除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六条【技术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力量(以下简称为“技术审查机构”)承担。具体委托办法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技术审查机构和参加技术审查的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为依据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第七条【日常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评价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论证内容】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条【评价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申请备案稿);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申请受理回执,依法无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出具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报告;

(七)其他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备案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五条【设计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申请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依法无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出具证明文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六)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及回采项目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需要提交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但需提交建设用地、环评审批材料,尾矿库闭库工程不需要提交第(一)、(二)项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包含在审查时限内。

第十八条【审查内容】 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审查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技术审查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技术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及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审查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部门专题会议形式审议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审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施工资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省以外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在本省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工厂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七条【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六)施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九)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试运行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技术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包含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时限内。

第三十一条【审查内容】 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审查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技术审查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竣工验收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作出;评价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现场验收。主要审查:

①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

②安全设施是否达到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③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

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⑥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验收标准】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验收复核】建设单位应对技术审查机构提出的现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评价,技术审查机构应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验收批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题会议形式审议决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手续并作出竣工验收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配套文书】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文书参照附件格式制定。

第三十八条【制度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

第三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07〕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征求《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附件1.docx

附件: 关于征求《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附件2.docx

附件: 关于征求《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附件3.docx

附件: 关于征求《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附件4.docx

附件: 附件5.docx

附件: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附件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