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和资金专项自查的通知

21.11.2014  16:42

河源、梅州、惠州、汕尾、茂名、肇庆、潮州、揭阳市供销合作社,省社相关直属企业 :

现将全国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和资金专项自查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4〕5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做好专项自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项自查范围为2012-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见附件1-3);专项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详见《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和资金专项自查情况表》(以下简称自查情况表)。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专项自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联合同级农发机构对本系统2012-2014年度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检查,扎实完成专项自查工作。市级供销社重点检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县级供销社自查工作同时进行。

三、省社将于2015年1月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我省2012-2014年度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进行重点抽查。请市级供销社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自查情况表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至省社合作指导处。

 

联 系 人:黄晓伟、李春波

联系电话:020-3762185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全国总社农综专项自查的通知 ( 供销厅经字【2014】57号).doc

附表: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和资金专项自查情况表.xls

(附件1-3仅供收文单位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