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教高〔20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学徒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员工,又是职业院校的学生),校企一体化育人,有利于合作企业建立选人、育人、留人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调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积极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增强职业院校技术应用开发和社会服务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促进就业,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试点。要紧紧围绕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要求,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我省重点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紧缺的产业领域相关专业开展试点。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示范性职业院校、行业特色院校开展试点;优先支持校企合作基础好的省级以上重点专业开展试点。
三、充分发挥企业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作用。企业在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行业地位较高、校企合作基础较好、企业培训机制完善、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大中型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试点。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政府补贴制度,对经批准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企业,学徒在企业学习期间,按一定标准给予政府补贴。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准入标准和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探索实施多样化的招生招工改革。试点院校应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赋予的高职院校分类招生、中职学校“注册入学”等招生政策,根据合作企业需求,针对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企业职工等不同生源特点,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招生与招工方案,改革考试内容和招生招工录取(用)方式、办法,有效探索招生与招工相结合招生方式,国家亟需专业经教育部同意可进行跨省招生试点。各地级市教育局将试点中等职业院校招生规模纳入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充分利用“注册入学”的招生政策,针对初中毕业生、同等学力企业职工等不同生源,分类开展中职层次现代学徒制试点。同时,根据企业需要和员工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成人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
五、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及评价改革。试点院校应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结合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借鉴国际先进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校企一体化育人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及质量评价标准,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开发专业课程内容。实行“学训交替”(即:学生在校学习和在企业培训交替进行)、“先学后训”(即:学生在校先学习基本知识、理论,再到企业训练技能)或者“学训一体”(即:学生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主要在企业学习和训练,在岗成才)。鼓励试点院校联合相关行业、企业积极探索基于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式,使学徒学习期满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试点工作质量监控。试点院校与合作企业要根据现代学徒制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或学分制,共同组成教学团队实施教学,共同实施考核评价;改革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细化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环节安排,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学业考核以能力考核为核心,以专业知识考试为基础,以工作过程考核为重点,以工作结果考核为依据。部分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用岗位工作任务考核代替课程考核,业绩考核结果可折算为课程考核成绩。
七、加强专兼结合的“双导师”团队建设。试点院校要与企业共同制定现代学徒制“双导师”管理办法,明确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聘任条件、程序、职责、待遇、奖惩等。试点院校要安排专业带头人和专业骨干教师担任学校导师,将其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并按照优于其他教师的原则,落实学校导师各项待遇。合作企业要安排一线专业技术骨干和培训团队教学骨干担任企业导师,并将其承担的教学任务纳入员工考核内容。要加大试点院校与合作企业之间人员互聘共用、双向挂职锻炼的力度。
八、深化试点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试点院校应以现代学徒制试点为契机,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与合作企业共同开展技术应用开发,共同建设品牌专业、特色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共同开展教师培训、企业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共同开发现代学徒制课程、教材及教学资源;支持学校导师到合作企业实践锻炼和开展技术应用开发;支持试点专业学生参加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技术应用开发,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训练和实践。
九、切实保障学徒的合法权益。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是保障学徒权益的责任主体。在招生(招工)阶段,必须保障考生广泛的知情权,让考生知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政策和文件,报考、录取的要求和标准,在校(企业)的学习(工作)时间以及相应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合作企业基本情况,学徒在企业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学徒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企业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对于年满16周岁未达到18周岁的学徒,须由学徒、监护人、学校和企业四方签订协议。校企要共同加强过程管理,学徒在岗培养主要由企业管理,在校培养主要由学校管理。合作企业要制定专门的学徒管理办法,保障学徒基本权益;要根据教学需要,合理安排学徒岗位、分配工作或学习任务;学徒在企业培养期间,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为学徒购买工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徒支付报酬。符合有关规定的合作企业和学徒,可申请有关创业就业补贴。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立项。省教育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遴选一批有条件、基础好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可以由试点院校联合企业开展,也可以由地市统筹资源组织开展,实力强的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本行业相关学校和企业共同开展试点,还可以发挥职教集团作用开展试点。
十一、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和指导。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成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共同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省有关部门将建立广东省现代学徒制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发布院校、企业的现代学徒制招生、招工信息,为学徒提供学习资源和信息资讯。省教育厅负责组建省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试点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试点院校及相关单位(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十二、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试点工作列入高职院校“创新强校工程”考核范围,在省高等职业教育相关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予以专门补助,在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项目遴选中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市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试点院校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对试点专业的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十三、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同步推进。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继续支持广东特色现代学徒制理论研究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实施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政策建议,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现代学徒制技术框架体系;大力支持开展现代学徒制标准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标准、企业导师标准、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评价标准、学徒出师标准等。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