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班遇车祸 被认定“非工伤”
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清洁女工李丽开电动车上班出车祸,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其当时行驶的方向与其上班行驶的方向不相同,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李丽不服,目前已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案情:摩托与小车碰撞,不负主要责任
李丽是惠州市丽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清洁领班,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7:00到11:00,下午2:00到6:00。因为是领班,李丽平时上班时间会提前30分钟到现场。
2012年8月18日下午1时25分左右,李丽驾驶电动车去公司上班时,由于误点,赶时间,慌张走错方向选择逆行,由于发现逆行是违法且不安全,遂选择折回到东江大桥江北方向去工作点,在折回顺行走到东平加油站路口时(永新路口)时,与同方向右转弯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当时时间为下午1时45分左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丽不负主要责任。
人社局:与上班行驶的方向不符
2013年6月,李丽向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8月19日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称:申请人(李丽)当时行驶的方向与其上班行驶的方向不相同,不予认定工伤。李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失败。
“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为什么不认定为工伤呢?”李丽对此既愤怒又不解。之后,李丽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日前,李丽已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律师:“上下班途中”有无划一标准?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管铁流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无划一标准,仅以字面理解,原则上应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惟一固定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存在多种可能性选择,对此不应加以不合理的限制,换言之,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因此,李丽所受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