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拒捕撞伤东莞刑警 悍匪一审获刑13年

21.01.2016  12:11

龙某勇因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获刑十三年

另两名盗窃同伙及一名窝藏人也分别获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

东莞时间网讯 2015年7月9日,广东廉江男子龙某勇与同伙在广深高速厚街南服务区盗窃他人车内财物,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捕,过程中,龙某勇开车拒捕,将一名民警撞成重伤后逃逸,龙某勇及其同伙随后相继落网。该案此前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龙某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两名盗窃同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和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为其提供窝藏地点的同案被告人获刑一年。

在高速服务区盗窃  拒捕撞伤执法民警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1岁的广东廉江男子龙某勇,自2015年6月开始,先后伙同两名廉江老乡彭某绍、龙某波,多次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S6越野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利用干扰器信号阻止他人的汽车上锁,后趁司机离开车辆之机,进入车内盗窃财物。

从2015年6月至7月上旬,龙某勇等人采取上述作案手法,在中午或者下午时分,先后在广深高速公路厚街北行服务区、常虎高速东行大岭山服务区、汕尾市深汕高速公路鲘门服务区、广东省博罗县广惠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沙河服务区、广州市增城区广惠高速公路广州方向沙浦服务区等地作案9宗。龙某勇参与盗窃9宗,其中5宗盗得财物总价值约3万多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起回。

2015年7月9日14时许,龙某勇驾车搭载龙某波窜至广深高速公路厚街南行服务区盗窃时,被正在该服务区内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发现。

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郑浩源接报后,组织其他公安干警前往抓捕。郑警官等人到达服务区后,封锁服务区出入口,然后用车辆前后拦截龙某勇、龙某波驾驶的比亚迪车。

郑警官等人向龙某勇二人出示警察证件,并勒令二人接受检查。龙某勇则驾车撞开拦截的车辆,加速往服务区入口处逃窜,途中撞坏了包括市民庄先生驾驶的一辆凯迪拉克小汽车(修理费用15827元)在内的多辆社会车辆。

郑警官见状,持一把汽车方向盘锁上前拦截,敲击龙成勇驾驶的比亚迪前车窗,勒令其停车。龙某勇见状先加速后退,然后加速撞向郑警官的身体,将郑撞倒在地之后,再驾车从郑的身体上碾压过去,导致郑全身多处受伤。

郑警官后被送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损伤为重伤二级。

之后,龙某勇二人驾车逆行通过入口,冲上广深高速公路,往深圳方向逃跑。

途中,龙某勇和龙某波一起更换了一副假车牌,丢掉干扰器,并打电话联系廉江老乡赵某柳,寻找藏匿地点。

同日晚,龙某勇、龙某波二人驾车回到广东省廉江市赵某柳的住处,告知赵,他们在东莞驾车撞了人。赵某柳明知龙某勇二人存在犯罪行为,并后来得知公安机关已发布通缉令通缉龙某勇二人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他们藏匿作案车辆并提供食宿。

201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赵某柳的果园内,将赵抓获归案。

7月18日,龙某勇、龙某波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8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龙岐村某出租屋将彭某绍抓获。

认罪不彻底自首不成立  撞警悍匪获刑13年

此前,在法庭受审期间,龙某勇只承认犯有盗窃罪,对被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否认,称并没有故意撞执法民警。

赵某柳亦拒绝认罪。彭某绍、龙某波则当庭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多项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时,龙某勇、龙某波发现被民警围捕,龙某勇即驾车强行撞开高速公路服务区入口处车辆,逆行驶入高速公路后调头进入车流较为密集的主干道逃窜的犯罪事实,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造成了围捕的郑警官被龙成勇所驾车辆撞倒在地又碾压致其受重伤及多车损坏的后果。

龙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出入口以冲撞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导致一人受重伤二级及财产受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数罪并罚。

龙某波、彭某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赵某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他们提供隐藏场所,帮助他们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法院认为,龙某勇、龙某波虽系自动投案,但归案之初,均各自隐瞒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庭审中又刻意回避拒捕时冲撞车辆逃跑的事实,拒不供认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赵某柳在归案之初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检察机关审讯及庭审中又予以否认,可见其悔罪不彻底,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彭某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视四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

以盗窃罪判处龙某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以盗窃罪判处龙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以盗窃罪判处彭某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以窝藏罪判处赵某柳有期徒刑一年。

自动投案并不等于自首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叶进国律师认为,本案罪名的适用恰当,以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数罪并罚,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龙某勇、龙某波发现被民警围捕后,采取碾压办案民警、驾车强行撞开高速公路服务区入口处车辆,逆行驶入高速公路后调头进入车流较为密集的主干道的方式抗拒抓捕而逃窜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妨害执行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罪名,属于犯罪的竞合,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其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严重,所以对其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关于自首的司法界定,自动投案不等于自首,只有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方可认定为自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排除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妄图以自首情节达到减轻刑罚的故意以及认罪不彻底避重就轻,逃避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龙某勇、龙某波虽系自动投案,但归案之初,均各自隐瞒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和拒不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二人行为不属于自首,符合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