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贩毒被判14年 上诉称警方“引诱犯罪”
毒贩邓辉志法庭受审曝称警方"引诱犯罪"。
2015年3月24日,重庆男子邓辉志因贩卖冰毒被警方控制。邓辉志说他购买冰毒,是应买家陈先生的要求。他当时不知道,陈先生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警方约出了自己。
在一审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邓辉志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检方同时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2月26日,重案组37号探员在二中院旁听了此案的二审。邓辉志当庭指出:陈先生联系他买毒品,系警方引诱!
一审判决 被告人上诉检方抗诉
重案组37号探员了解到,这已经不是48岁的邓辉志第一次因犯毒被判刑。1999年4月27日,他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4日减刑释放。
对于邓辉志这一次的贩毒情况,起诉书是这么表述的——
2015年3月24日晚6时,陈先生在途径丰台区石榴园派出所门口时与邓辉志联系,欲购买毒品。后邓辉志在朝阳区金蝉西路的金蝉食府路旁欲向陈先生贩卖毒品时,被丰台公安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三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9.94克。
早在去年此案在丰台法院一审开庭时,邓辉志的辩护人就提出:本案属引诱犯罪,邓辉志的犯罪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系控制下未交付,未流入社会。
但丰台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辉志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宣判后,邓辉志认为对自己的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的还有提起公诉的丰台检察院,他认为一审判决未将邓辉志还没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并罚,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
丰台检察院认为,1999年4月27日,邓辉志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辉志在2001年11月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并在服刑期间再次经过7次减刑,于2012年7月执行期满释放。实际服刑13年2月17天,剥夺政治权利3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邓辉志前罪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应当在2015年7月13日执行完毕,但在2015年3月24日,邓辉志再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丰台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原审判决认定邓辉志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无误,但适用法律不当,故提出抗诉。
二审开庭 毒品买家承认举报
2月26日上午的庭审中,邓辉志先说明了自己与陈先生“交易”的经过——
2015年3月15日,因患三叉神经痛,邓辉志到北京看病,此前,经人介绍,邓辉志与陈先生相识,但二人并无关系。
邓辉志称,自己原本准备在3月26日回老家,24日,陈先生给其打电话,称毒瘾犯了想买30克冰毒。
“他问我啥时候回去,我说26号,他见我马上要回老家了,就把购买毒品的数量从30克改为50克。”邓辉志说,因出狱后不再贩毒,其当时身上没有毒品,但因不久前生意赔了,看病也需要钱,为了多赚些钱,其答应了陈先生的要求。双方说好,每克冰毒售价180元。
邓辉志说,放下电话,其联系了曾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毒贩安仔,“安仔当时住香河,想通过我开拓北京的毒品市场。“邓辉志说,从安仔处拿货后,因陈先生一直打电话催,自己就打了个车送至欢乐谷附近。
邓辉志说,虽然当时没给钱,但已与安仔说好,拿到买家的9000元钱后,自己留下20%,其余的都给安仔。
到达见面地点后,邓辉志上了陈先生的车,将兜里装有三小包毒品的袜子放入车内储物箱,此时,坐在后排的民警将邓辉志控制。
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显示,暂住朝阳区的他吸过毒,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刚刚释放。因对贩毒的人特别憎恨,故将曾卖给其毒品的邓辉志向民警举报。
法庭激辩 争议聚焦“引诱犯罪”
邓辉志认为,陈某将买毒品的数量从30克改为50克,存在数量上的引诱——
他(陈先生)打电话约我的,我是经不起这种诱惑的,没有诱惑,我不可能又走这条路。
邓辉志还猜想了另一种可能:警方为了完成指标任务,用欺骗的方式抓获自己——
我们是上下家关系,他(陈某)肯定不会主动举报我,只可能能是被警方抓了才会为了立功引诱我。
检方对邓辉志的辩护反驳——
根据陈先生和民警的证言,邓辉志当时在自由的状态下,陈先生在打电话提到要50克冰毒时,邓辉志直接同意,没看到有数量引诱的问题。本案属于控制下交易,不属于邓辉志提到的犯意引诱。
此外邓辉志来京后,很快与卖家达成协议,故可以反推,其当时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因为陈先生的一次举报才有的,因此不能认定陈先生犯意引诱。
此案未当庭宣判,邓辉志贩毒究竟是故意还是“引诱”?重案组37号探员一起等待终审判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