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将临产弟媳送医遇车祸一尸两命获刑6个月

06.12.2016  22:04

  钟某本是好意送弟媳上医院接生,但途中却发生车祸,致使弟媳和腹中胎儿意外死亡。近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对钟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宣判。钟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2015年7月25日凌晨4时,钟某的妻子曹某接到弟弟曹小某的电话,称其怀孕的妻子李某快要分娩了,需要立即赶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身为姐 夫,于是钟某驾驶粤 CEXXX8号小型轿车前往坦洲中澳新城接载李某、曹小某赶去医院。钟某驾驶的车辆沿前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黄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CHJXX0号小 型普通客车沿前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前河路丽香苑小区路段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死亡,被害人曹小某、曹某及司机钟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

  随 后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跨越双实线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钟某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 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钟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另外,被害人李某的丈夫曹小某已经对钟 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钟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 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 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上判决内容是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尚未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行为为社会倡导 亦从轻处罚

  随着钟某的宣判,这件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终于有了一个结果。钟某最终获刑交通肇事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可谓从轻处罚。那么珠海香洲区法院主要基于怎样的考量,作出这个判决?

  一 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香洲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主体适 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是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在做了详尽的现场勘查、专业的技术鉴定以及走访目击证人后作出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另外,珠 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对责任认定做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有严格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 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 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除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外,其它在低能见度情况下行 驶时使用远光灯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换言之,即使黄某使用远光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已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台肇事车辆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但鉴定中心在综合该案的 有关资料后认为不具备对该事故中两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的条件。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黄某有驾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而钟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跨越双实线行驶(违反禁止标线)的过错行为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另一方当事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因 此,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根据路权原则及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认定钟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此事故的 次要责任。可见,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完全依照现有法律,实体合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关于被告人钟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被告人钟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作用,因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 是关于被告人钟某的量刑情节问题。香洲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如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钟某在事故中起主 要作用,承担主要责任,相对全部责任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钟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依 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钟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李某丈夫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是在被告人钟某送即将分娩的李某去医院期间发生的, 该行为并非被告人钟某的法定义务,是为社会所倡导的,从该角度来看,亦应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

  【来源】南方+客户端原创

  【采写】王轲 黄蕴磊 黄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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