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们”不逾矩才能做“啄木鸟”

02.04.2015  11:50

如果“张海们”能做到不逾矩  ,作为一只“啄木鸟”、“牛虻”,刺激和叮咬少数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对改进整个用工环境倒是有积极意义,想必这也会受到大多数守法企业的欢迎。

职场“王海”,还是职业“碰瓷”?本报报道,提到打假,人们最先想到的是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东莞却有一个职场版的“王海”,53岁的张海(化名)频频更换东家,然后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赔。企业斥其“诉棍”、“敲诈”。张海却说:“企业多数违反劳动法,告一个准一个,我是合法合理在维权”。

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要维护和尊重,但同时要指出的是,“被坑”的企业出于激愤,称张海为“诉棍”、“人渣”,除了发泄了情绪,基本上于事无补,特别是在案件已经进入劳动仲裁或司法诉讼的情况下,道德化谩骂就更显得不合时宜。而且,利益促动的半职业维权者,只要坚守法律边界,  借助合法渠道获取利益,就不会因此减损其维权的积极意义,这与职业打假人王海日前被曝借打假赚钱从而引发质疑,是一个道理。所以,首要问题是应该撇清道德化论辩,在法治逻辑之下认识当事双方的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

就目前报道所呈现的有限事实看,说张海“过度维权”,有些言过其实,甚至属于一个伪问题。只要他有切实的证据证明企业涉嫌违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雇、未买社保等,就有权利通过正当的渠道去起诉,在仲裁或判决基础上获得赔偿并无不当,即使频繁换工作告东家,也不能因此就说是“过度维权”。如果企业没有违法,又何惧被诉?劳动法对企业解雇员工列举了相关情形,企业如果认为张海在岗期间睡觉、旷工,就应该注意保存证据,在案件仲裁或审理过程中出示,法律框架内对簿公堂,所谓“过度维权”或恶意诉讼将不攻自破。

但是,这样说并不代表张海的“半职业劳动维权”行为不存在法律风险,或被企业状告“敲诈勒索”,并非没有可能。法律界对“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关系存在争论,在法律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同案异判”的情况。虽然有人认为,“过度维权”属于民法范畴,而“敲诈勒索”属于刑法范畴,将民法可以调整的行为入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对社会生活过度干预,但是,法律实践中曾根据当事人“要挟曝光或投诉”、“漫天索赔”等行为,将其定性为敲诈勒索。媒体报道,王海在电话中向当事企业喊价100万元的录音,曾使其遭遇职业打假“滑铁卢”。打假人臧家平也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类似张海这样的“半职业维权者”,当向企业索赔时,也面临被诉敲诈勒索的风险。

因此,“张海们”要想成为一些企业不守法行为的“啄木鸟”,就要巩固其自身的合法性,增强其依法、合理维权的精密度。首先,建立强大的法律资源后盾支持,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否则,游走于罪与非罪边界,难免会有触礁的一天。以高中学历、一人之力,虽然熟读法律书籍,但能否把握“劳动维权”中种种细节的合法性,有待考究。学习职业打假人王海,组建背后支持性的律师团队,有无一定可能性?其次,具体的维权方式需要改进。如果在岗期间睡觉、旷工属实,那么,以这种方式触怒雇主以求被解雇,未免幼稚和可笑,也使自身处于道义的下风。

总之,如果“张海们”能做到不逾矩  ,作为一只“啄木鸟”、“牛虻”,刺激和叮咬少数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对改进整个用工环境倒是有积极意义,想必这也会受到大多数守法企业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