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揣52张银行卡取现 却没一张是他自己的

09.10.2015  12:37

东莞时间网讯   朱赐卿被抓的时候,身上有52张信用卡,但没有一张是他的。这些卡是别人给他的,他的任务是去提取现金,并赚取每天200元的酬劳。工作了11天之后,他被抓了。最终,他因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怀揣52张信用卡取现时被抓

2014年5月,一个叫黄某的人找到朱赐卿帮忙。黄某要他拿着信用卡到 银行 取钱出来,每天的跑腿费是200元。朱赐卿答应了。

在11天的时间,黄某一共给朱赐卿52张信用卡。而朱赐卿在5月28日当天,通过银行ATM机取现或转账4.95万元。到了7月份,在4天时间里,他又帮黄某取钱9000多元。每次取钱之后,他就在银行门口将现金给黄某。但在7月15日这一天,朱赐卿被警方抓获。至此,朱赐卿为黄某工作了11天,总共获得2200元的跑腿费。

朱赐卿说,他并不清楚这些信用卡的卡主是谁,但应该不是黄某所有。

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被判刑

法院一审认为,朱赐卿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是,一审法院判处朱赐卿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但朱赐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恰当,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用卡丢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巨大,使用信用卡进行取现,从而获取劳务费,虽然主观上并无占有信用卡里面的钱财的目的,但客观上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对于本案的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其实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首先,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注意保管本人的信用卡及账号信息,在网络交易中保持高的警惕性,在对方要求涉及资金转账时要三思后行。其次,若发现信用卡丢失,应及时到银行进行挂失,避免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冒名使用或用于其它犯罪用途。最后应时刻注意对自己资金的监管、控制,对自己的信用卡的交易情况加强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