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内一夜情后错判强奸被关631天 大学生获赔16万
羊城晚报讯记者陈荷、吴国颂报道:因涉强奸被羁押631天后无罪释放的暨南大学学生苏某最终获得16万元人民币赔偿。日前,广东省高院披露了该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据法院资料披露,苏某系暨南大学翻译学院(珠海分校)2008级英语专业学生。2011年8月间,苏某化名为“陈耀”,假冒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大四学生与该校的大一学生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9月14日20时30分许,苏某与蒋某某相约在北师大珠海分校图书馆前第一次见面。接着,苏某与蒋某某在校园内散步,随后两人在北师大珠海分校心理咨询中心废弃的男厕所内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蒋某某向其男友及母亲称其遭到了苏某的强奸,于2011年9月15日向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报案。苏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两天后被逮捕。 2012年5月24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苏某犯强奸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香洲区人民法院10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苏某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珠海中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香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香洲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2013年6月5日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苏某无罪。2013年6月7日,苏某被释放,其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
2013年8月6日,苏某向珠海香洲区法院提出了300万元抚慰金的赔偿要求,并要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0月17日,香洲区法院对苏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和115062.85元的侵犯人身自由631天的赔偿金,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苏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其他要求。
苏某随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今年2月21日正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将精神抚慰金增加至5万元,其余则维持了香洲区法院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