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是孕妇 法庭开庭地点设在社区

08.03.2016  21:01

东莞女子小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劳动部门经仲裁后,裁决小刘所在公司向小刘支付工资、医疗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6万余元。

但小刘的公司不服仲裁,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无需向小刘支付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全部费用。

昨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因当事人小刘正处孕期,法院把开庭地点定在了小刘所住的东莞万江新和社区居委会。

2014年7月8日,小刘入职一家门窗公司,担任跟单文员,公司没有给她缴纳社会工伤 保险 。入职2个月后,9月5日,小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9级伤残。经劳动部门仲裁,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6万余元。

法庭上,对于停工留薪的工资,公司认为,当天中午跟单员是需要值班的,但小刘擅自离岗回家午休,且连续旷工数天,并未派人到公司请假也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请假,按照公司的规定,公司有权在不作赔偿及补偿的情况下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庭所作仲裁合法合理,驳回门窗公司的所有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