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 寄养家庭人均收入须处中上水平

11.09.2015  17:15

  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厅对此制定了《广东省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10日,省民政厅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查阅征求意见稿发现,其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提出寄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本省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也进一步提高,征求意见稿提出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接受儿童福利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和入户评估检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寄养家庭应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寄养家庭限期整改,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寄养家庭应切实履行寄养儿童的监护职责,保障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避免出现意外事故,杜绝非正常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