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控告律师挪用伤残赔偿金30余万

18.06.2014  13:04

   该男子因交通事故已造成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廖蔚报道:一次交通事故后,刘某祥受伤致残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找律师打官司获得了事故赔偿金,满心以为能拿着这笔钱度过余生,却不想遭遇律师挪用赔偿金30余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受理了这起当事人向案件代理律师追偿债务的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两原告刘某祥、刘某峰(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与被告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某喜、第三人陈某栋之间签订有《诉讼代理合同》,后因代理问题产生纠纷,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要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执行款309500元及利息。

  两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8日,刘某峰因交通事故受伤委托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一案的起诉事宜,并授权父亲刘某祥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此后,某明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刘某喜及第三人陈某栋(此案另一名代理律师)参与该案一审、执行的诉讼活动。

  2007年9月30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峰共计人民币422561.79元。不料,执行过程中,律师刘某喜利用执业便利擅自挪用了执行款422561.79元。

  原告多次催讨,刘某喜只退还了部分执行款。2010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刘某喜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喜确认拖欠原告刘某峰执行款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计312500元,以上款项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喜只支付了原告3000元。至今,刘某喜仍拖欠原告执行款309500元。

  四年来,原告无数次向两被告协商上述执行款返还事宜,均遭拒绝。原告因为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三级伤残,并且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上述执行款是原告今后唯一的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