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42万 律师私自挪用31万

11.07.2014  10:16

   律所否认指派挪款律师办案

   东莞时间网讯 官司赢42万元,却被律师私自挪用31万,当事人刘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律师和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律师没有出庭,律师事务所则辩称从无授权让该律师办理此案。本案将择日宣判。

   官司赢42万律师挪用31万

  2006年10月28日,因交通事故导致三级伤残的刘先生,委托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明律所”)代理该案,并授权父亲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代理合同》。2007年9月30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42万余元。

  令人意外的是,某明律所的律师刘某喜私自挪用了这笔款项。刘先生与家人多次向刘某喜追讨,刘某喜曾两次写了还款条,表示将于2012年5月30日前,还原告余下的26万余元赔偿金和5万余元利息。

  但截至今年3月,这笔31万元的欠款始终没有影子。

   挪款律师没有出庭应诉

  在昨日的庭审上,涉案律师刘某喜并没有出庭。

  “从合同上看,陈某栋律师才是律所授权办理此案的唯一律师,律所从没指派过刘某喜办理此案。”昨日庭审上,被告某明律所的代理律师多次称,挪用款项是刘某喜的个人行为,律所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同行,我为东莞律师界出现了这样的事感到羞耻。”庭审时,本案第三人陈某栋律师说。

  据陈某栋介绍,当时尚未通过职业考试的刘某喜是律所里一名律师助理,原告一位亲戚在律所实习,介绍原告及家人认识了刘某喜。但由于刘某喜尚未取得律师执照,律所安排他办理此案。

  陈某栋还称,2007年官司胜诉后,他收到原告寄来的办理赔偿款划款事务的委托书,这一回委托人除了他之外,还有已经取得律师执照的刘某喜。接下来发生的事,是刘某喜的个人行为。

   律所称判决生效后代理关系已结束

  某明律所的代理律师认为,合同约定,在交通事故案件判决生效后,律所与刘某喜的代理关系就此结束。此后的追偿执行款的委托,是当事人私下委托两位律师,与律所无关。

  但原告的律师不同意此说法。他称,合同约定,该案件律所采取的收费方式为风险收费。根据律师行业规则,风险收费意味着双方代理关系应该到赔偿款执行到位才终止,因为律所是要从赔偿款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律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