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反法庭纪律 东莞开出首张训诫决定书
法官在庭上宣读训诫决定书。市第一人民法院供图
东莞开出首张训诫决定书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见习记者 伍江 通讯员 廖蔚)“审判长宣布休庭后仍要求继续开庭并强烈要求当庭宣判,引起原告及旁听人员的不满及喧闹”、“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后拒不起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沛,在代理行政登记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不尊重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吃到”东莞首张训诫决定书。
训诫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刘沛律师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据了解,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宣布全体起立后律师法庭上拒起立
训诫决定书称,市第一人民法院在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淑珍、严丽、胡绍玲、彭齐胜、刘立青、郭菊君诉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东莞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东莞市万菱实业 投资 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裴瑞红行政登记纠纷六宗案件中,经查,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刘沛律师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刘沛律师在庭审中对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不服,当庭申请复议,法庭告知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刘沛律师在明确清楚上述法律规定后,作为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仍要求被申请回避人员停止本案活动,无视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原告方庭前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因合议庭于开庭前一天才收到原告方邮寄的《证人出庭申请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的规定,合议庭告知原告因时间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且原告并未申请延期开庭,并告知原告如合议庭认为必要,庭后会通知证人另行组织开庭。刘沛律师在审判长释明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后,仍指责合议庭未通知证人出庭对原告方不公平。刘沛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上述言论无视法律。
第三,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前已告知各方当事人本次开庭的合议庭合议和宣判另定时间,该六案庭审从早上九点开庭审理至下午两点,在各方当事人已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审判长告知如当事人认为没有陈述完毕,合议庭合议后如认为需要会另行安排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敲了法槌。刘沛律师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仍要求继续开庭并强烈要求当庭宣判。
第四,刘沛律师在审判长使用法槌宣布休庭后,仍继续发言,在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后拒不起立,违反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第十七条第一款“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的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刘沛律师不尊重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沛律师予以训诫。
还有一原告和一旁听人员被处罚
除此之外,为维护法院尊严,市第一人民法院同时还对案件的一名原告开出罚款决定书,对一名旁听人员开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其中,案件原告胡绍玲在审判长使用法槌宣布休庭及制止扰乱法庭秩序后,仍然哄闹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胡绍玲罚款人民币5000元;旁听人员王祥未经法庭允许多次擅自发言,经审判长予以警告后及被责令退出法庭时仍然大声喧哗,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违反了法庭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旁听人员王祥罚款人民币5000元。其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旁听人员王祥送达《罚款决定书》时,王祥拒不交回法院的法律文书(《罚款决定书》的送达回执),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哄闹法庭,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同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决定对王祥拘留七天。